东莞市民肖栋经营的安安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电子产品的股份制企业,因为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迅速,而且消费者对产品功能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该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开发这个环节,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约为400万元。
公司投资后,由于产品新颖、质量过关、经营得道,其电子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销售量一直不错,公司也连年盈利,2005年税前的利润达300万元,当时没有应纳税调整,安安公司的税后利润为300×(1-33%)=201(万元)。200多万元的利润看似可观,但是与其4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相比较,仅占到50%,如此看来,这笔技术开发费还算是安安公司一个沉重的负担。
有什么办法可以从技术开发费上节省一点呢?空余时间,肖栋总是会发出这样的疑问。2005年底,肖栋向一位税务师寻求税务咨询指导。
税务师听完肖栋的叙述之后,告诉他一个我国一个专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从事工业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此规定,安安公司也在优惠对象里面,如果安安公司的技术开发费达到年增长10%,可以享受此“加计扣除”的政策。
肖栋告诉税务师,到2005年12月,安安公司“三新技术开发费”为420万元,与2004年400万元相比,只增长了20万元,增长幅度小于10%,根据企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实际情况是每年保持“三新技术开发费”年递增10%,即到年底安安公司的技术开发费至少要达到440万元以上。可是企业确实无法实现开发费增长,怎么办?
税务师听后哈哈大笑,给肖栋解释了技术开发费的内容。技术开发费又称作“三新”开发费,它是指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既然是“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那就应该在“各项费用”中做出适当调整。
通过与肖栋交流,税务师了解到,2006年上半年安安公司有购入试制设备预算,就建议肖栋在2005年年底先购入试制设备,使得技术开发费达到增长速度10%.肖栋一听,疑惑了,试制设备可以加入技术开发费吗?税务师做出解释,“这也属于用于研发新产品的消费费用。”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这是给安安公司提供的契机,可以合理利用一下。肖栋听了大喜,很快做出提前购置试制设备设备的决定。
按照安安公司的生产规模和来年计划,税务师建议安安公司用20万元购进试制设备,就可以达到“技术开发费增长10%”的要求,安安公司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减少50%纳税扣除额,
当月,安安公司就购进了4台试制设备共计20万元,将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提高到440万元,比2004年增加40万元,刚好达到增长10%.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安安公司实际纳税扣除额为440×50%=220(万元),按照制造业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安安公司筹划后节省企业所得税为220×33%=72.6(万元),实际省下金额为72.6-20=52.6(万元)。这番税务筹划结果,让肖栋兴奋不已,因为安安公司相当于“用国家税款购置了设备,又赚了52.6万元。”
“以后我们公司就可以按照此办法,年年更新设备或者添进设备了,呵呵!”肖栋喜不自禁。税务师听后哈哈大笑,告诉肖栋:“这只是使得技术开发费增长的其中一个方式,如果确是不需要购进设备,仍然有其他途径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