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实现自身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并购的结果,可以是一个公司吞并了另一个公司,两公司合并;也可以是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另一个公司仍然存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兼并行为越来越频繁。在公司并购过程中,税收问题虽然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但是,它贯穿于并购活动的始终,并且影响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很有必要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一、并购对象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如何找到合适的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税收影响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公司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的优惠:对注册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新设立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年;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 2001年至 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并购公司时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将目标公司选择在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这样,通过收购可以利用这一优惠将集团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未来支出。
(二)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盈利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损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中的税收筹划
公司并购的出资方式有 3种: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
(一)现金收购
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如果采用现金收购方式,就要考虑到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这样势必增加收购成本,若非如此,收购协议可能无法达成。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二)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指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股票或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采用股票收购一方面收购方不需要支出付大量现金,通过换股兼并,即可达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财务管理目的;另一方面目标公司的股东由于既未收到现金,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而无须因此而支付所得税,同时也不会因此丧失他们的所有者权益。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 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采用股票收购要求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稳定、收购方的股票价值较高,经营状况稳定,否则,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宁愿选择现金支付的形式。另外,股票收购会导致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分散,这也是在决定采用这种收购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