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某些无效的增值税筹划

来源:远见财税 作者:远见财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我对增值税筹划的认识 最近,有约讲增值税纳税筹划课程的单位和培训机构,都被我一一婉拒了。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我可以...
  一、我对增值税筹划的认识     最近,有约讲增值税纳税筹划课程的单位和培训机构,都被我一一婉拒了。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我可以告诉你怎么去用足优惠政策,但我不认为这属于纳税筹划;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当然,这里没有考虑由于减免税带来的税收利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多。     二、一个企业的筹划案例     最近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钢结构公司将销售并安装钢结构这项混合销售业务拆分为钢结构销售合同和钢结构安装合同,是否可以少缴增值税?     举例:京华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京华公司销售钢结构给中房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按照学员的设想,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京华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京华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三、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京华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中房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京华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中房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京华公司给中方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京华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京华公司和中房公司的讨价还价中,京华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中房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在2016年7月8日就营改增问题网上答疑释时,有下面对话:     [嘉和利蔡桂如]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2016-07-0809:13]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2016-07-0810:10]     以上内容,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