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单位问:收到失控发票,税务在电话说,要补税、滞纳金、罚款,怎么会这么严重?都不敢做生意了。
首先明确,失控发票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性之事必须依靠证据。如果真被证据坐实为虚开开票,则按虚开理解,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证据坐实之前,谁也不能认为,收取使用失控发票是一项违法行为。
所以,结论一、罚款,就不用考虑了。不违法,不可能被罚款。
然后再说说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特指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并不是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名词,只是金税系统自己做出的一个判断。也就是说,它是计算系统的操作结果。计算机系统既是人编的,又是人操作的,所以,什么是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装许多东西的筐,不好精确定义。导致失控原因的,甚至有可能是税务机关、税务计算机系统的问题。
假设,开票方如果找不到了,可能是真找不到,也可能某种情况下联系不上,或者是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或缴纳义务等,都可能被认为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上,给了国家税务总局非常大的授权: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国家税务总局。只要税务总局认为哪种凭证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这是法规的授权,没有道理可讲。
对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规定不得抵扣呢?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这构成了税务对待失控发票的基本规则。
但是,如果开票方虽然失控,但其开出的发票,当初是合法申报并缴过税的呢?一律不让抵扣就太简单粗暴了。税务总局2008一个批复作出了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这样,在明白不罚款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失控发票在税上的规则了:
1 系统认定为失控发票时,暂停抵扣,等待稽查。但没有规定暂停的时间,纳税人只能等待了。此时要进项转出,进项转出是正常的操作,如果下月正常申报纳税,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只存在“纳税”的问题,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
再强调一下,增值税没有“期间”概念,什么时候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什么时候作进项转出。不存在“追溯”的问题。
2 如果是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失控,或者是因为开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经纳税,则查明之后,可以抵扣。
开票方走逃,一般指没有履行一定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此时,受票方就遭了殃,进项不能抵扣。税务只要不查出是“系统原因”或者“已经纳税”,就可以不允许抵扣。
所以,纳税人应该关注税务机关查处的进度。但这个进度对税务机关而言,的确没有时限规定。
3 最后,在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开票方走逃,是开票方的责任,受票方只是陪绑。所以,如果开票方最终落网,不论走行政处理渠道还是刑事处理渠道,如果补了税,则补税后,受票方也可以抵扣。
当然,受票方如果不知道对方被补了税,或者不知道可以抵扣,也就把亏吃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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