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业务日益频繁。但是,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普遍是平价或低价,产生了较大的税收风险点,出现了税源流失现象。由此,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伪装的财务报表就是其中重要环节。
本文以一起汽车销售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深入剖析税务人员怎样才能不被股权转让财务报表的表面数字欺骗。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能是人为做账
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孙某及湖北B工贸公司分别与湖北C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孙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5%股权原价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250万元。
地税人员审核发现,A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孙某为该公司股东,初始投资金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法人股东B公司初始投资金额750万元,持股比例75%。而A公司2016年3月资产负债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9993111.28元,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流动资产合计数为14877688.15元,占总资产19778648元的比例达75.3%。孙某转让股权价格应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需要按照净资产核定法。
税务检查人员对A公司申报财务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15年12月净资产为16139817.59元,未分配利润为6139817.59元,而2016年3月净资产为9993111.28元,未分配利润为-6998.72元,存在股权转让前降低净资产、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疑点。特别是股权转让当月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明显减少,有人为调整可能。
财务报表数据存在疑点终于被核定确认
就2016年净资产下降的原因,股东孙某辩解为:一是股权转让前实施了利润分配917554.44元(已按25%的持股比例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5877.72元);二是2016年汇总分公司财务报表,将A公司靖江分公司亏损的4957583元并入到A公司,造成净资产下降。
关于利润分配问题,税务机关评估A公司资产增值6934656.7元,包括账面未分配利润,按照25%份额计算,扣除必要费用后,孙某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726599.65元。对评估增值部分,抵减汇总分公司财务报表分公司的亏损,孙某自查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45319.93元,并缴纳滞纳金12086.2元。
关于靖江分公司亏损问题,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时发现:一是靖江分公司在往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系单独核算并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了申报,并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申报资料。同时,A公司往年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不包括靖江分公司数据;二是A公司并未对靖江分公司划拨资金,也未对靖江分公司实施企业管理、会计核算和统一购销,靖江分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实质是挂靠;三是股权转让协议及附列财务资料、财产资料并未涉及分公司的财产。因此孙某提出的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抵减靖江分公司亏损的意见不成立。孙某需再次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47879.15元,并缴纳滞纳金8675.77元。
建议:股权转让财务报表需要去伪存真
对于股权转让财务报表,需要地税人员警惕并及时发现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弄清股权转让时财务报表真实性。股权转让核查时,不能仅满足于核查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数值,还需要对报表进行趋势分析,发现问题通过外调取得相关证据。
二是要加强案头审核分析比对去伪。本案例税务人员发现了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下降较多的情况,如果不做深入细致的分析比对,则很难发现其净资产人为调账等问题。
三是要加强股权转让相关资产政府委托评估的探索。股权转让绝大多数表现为平价或低价转让,如不采用核定手段税款就会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以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对被投资企业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少数纳税人不愿支付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税务机关无报告可参照;此外,部分中介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后偏向纳税人,应其要求压低资产评估价值,评估报告有失公允,报告采信度低。笔者建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招投标方式让资质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准确计征相关税款。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