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公司的钱,搞些咨询费发票平账有什么风险?公司高管收入高,成立免税的个体户开点发票报销,少缴点个人所得税能出事不? 卖货、揽活给人家的好处费没票啊,公司只是账面富贵,弄些发票冲账查出来如何处理……
有些人这样想过,也有些人迂回策略的这样问过,如何答复呢?第一感觉竟想起了电视剧《亮剑》中的台词:”老鼠叼着火跑进了弹药库怎么办?让猫含着水去追!”
有些企业决策者出于个人利益、市场竞争及逃避税费的动机,总琢磨公司账面上的钱怎么揣到个人的腰包里,给别人的好处如何在财务上报销,如何能少缴点税费,这些通常都要通过“洗票套现”来达到目的。
1、“税眼”看公司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讲,公司具有两重性,公司缴纳的税收实质上是对股东投入资本增值的源泉扣缴。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又各居天南海北,税务机关很难对其直接征税,但通过拟制的人(公司法人),代为股东缴纳税收,确实给征税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公司作为一种媒介,也常被“洗票套现”者所利用,以发票为载体,以提供“见得光”的交易为名,背后则将大量“见不到光”的非法所得“洗白”。
“公司面纱”掩饰下的不透明性阻碍了税务机关对这些非法最终利益获得者信息的获取,为逃税和虚开发票提供了契机和便利,在现行税制增值税以专用发票抵扣及所得税主要以发票税前扣除的框架内,这确实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洗票套现”是恶意行为
恶意指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伪装、误导或欺骗他人,疏忽或拒接履行某些责任或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载:“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个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显而易见“洗票套现”是恶意行为。
3、“洗票套现”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高层洞见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强调,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行为。
当前虚开骗税违法呈现出以下态势:一是“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主要载体;二是虚开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成为虚开主要方式;三是“走逃失联”成为逃避打击主要方法;四是“配单配票”成为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
5、揭穿伪命题
“洗票套现”者为以假乱真、以虚充实,伪造、变造真实交易场景及证据,最典型的就是打造表象上所谓的“三流一致”(现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和“三证统一”(法律凭证、税务凭证、会计凭证)了。(注:也有“四流一致”的说法,即包括合同流)
真实的经济交易,表象(“三流一致”及“三证统一”)都是一致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表象上的一致,并不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洗票套现”这种表象上的完美不可能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就是说发票表面所反映出的交易事项游离于真实的交易事项之外,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打造表象的完美是个伪命题,下面这个公开披露的案例就很有说服力。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任志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任志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认定任志强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其中3640万元是支付给其儿子的“财务顾问费”。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某信托公司向华远置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伙同其子余某、时任华远置业财务总监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仍决定向余某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340万元。后余某、焦某某等人,采取由华远集团与北京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签订虚假“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手段,以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将华远置业资金2340万元非法占有……
6、套现的猫腻
大量的税务稽查案例表明,套现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套现,二是间接套现。
直接套现是向自己注册的“空壳企业”(骗取税收优惠的虚开发票载体)汇款,再透穿转入个人银行卡。
间接套现有些诡异隐蔽,最典型的方式是买票方支付“货款”时“正转”,即买票方个人银行卡(公司股东或其亲属)→买票方(公司)→卖票方;现金回流时“反转”,即卖票方(坐扣“手续费”)→卖票方中间人银行卡→买票方个人银行卡(公司股东或其亲属)。
在间接套现的流转中,买票方个人股东或亲属先把钱借给公司,公司再把钱支付给卖票方,企业会计账簿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事实上通过现金回流时的“反转”,这笔钱(扣除“手续费”)已回流到其个人银行卡内,但公司仍需向其“偿还”套现。“其他应付款”科目背后的涉税故事耐人寻味,引人深思。
7、 税法与刑法的衔接
根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