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粤71行终1077号)(发布日期2019-04-30)
该案件的焦点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臣保险”)与广州市绿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绿茵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涉案的保险人员佣金之个人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是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诉人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收取绿茵公司开具的代理手续费发票291份、金额共14,380,124.11元(含劳务派遣服务费130,812.42元),收取的绿茵公司开具的291份发票是虚开发票,上诉人用上述发票抵扣保险代理业计税营业额并虚列成本,少缴应纳税款;上诉人向绿茵公司等公司支付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共350人次、16,912,048.31元,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194,807.24元。
上诉人不服,于2017年3月22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穗地税行复〔20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仍不服,遂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最终判决如下:
1、美臣公司应以其获取的应税劳务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无论美臣公司是否具有虚开发票的情形,该发票金额均不能抵扣营业额以计算应税营业额,未造成少缴营业税;
从发票和资金的实际流向看,美臣公司代理销售人员从事了真实的保险销售代理活动,绿茵公司实际收取了美臣公司的款项,美臣公司取得发票具有资金实际支付的基础,各方当事人并未对案涉代理销售人员已经实际取得劳务报酬提出异议,不存在“资金回流”到美臣公司的情形。因此,美臣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应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2、美臣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为名下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系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因民事协议而转移,美臣公司应就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分析
该案件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存在的典型税务问题,最终未判定构成虚开发票的事实,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未造成少缴营业税,二是实际支付对象从事了真实的保险销售代理活动,业务具备真实性;三是具备相应资金流。但如果是营改增以后发生,绿茵公司向美臣保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美臣保险少缴增值税,判决结果还会是这样吗?
行业拓展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均属于现代服务业,处于上游保险公司和下游保险代理人的中间位置,收入类型为佣金收入。上游保险公司一般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其因为严格的行业监管以及较强的税务风控意识,就会将税务风险转嫁给下游代理公司,比如超额佣金支付,甚至于行业严厉禁止的“返佣”,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而是让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代为支付,且还只能私对私。所以行业里常有人调侃,保险代理业就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本来利润就极低,却还冒着极大的税务风险,很多公司的竞争点就是税负水平的高低。具体有哪些税务风险,我们简要分析一下。
1、增值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收入需全额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身公司的主要成本为支付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这块成本却很难取得发票,于是各种灵活用工平台就此现身,号称不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解决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这真的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吗?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比如,通过灵活用工取得收入的人并非保险代理人,并未提供真实业务,而是通过一个个“工具人”将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然后再返还给保险公司的指定人员。那这种情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虚开发票,跟上述美臣保险的情况就不一致,明显的违法偷税行为。
另外,如果保险代理公司坚称通过灵活用工取得收入的人是真实提供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那请问这些人员是否具备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灵活用工平台是否具备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营业范围呢?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灵活用工发票才是真正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支出发票。
如果取得发票的类型不是劳务报酬性质的,为其他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科技服务等类型的专用发票,那请问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又如何证明?
如果该公司还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那小必更要好心提醒,你这是主动向税务局举手说明我司存在虚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
由于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成本为劳务报酬,以及其他较为频繁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旅游费等,这些费用很多都无法取得发票,于是各种名义的找票报销,同样存在不能抵扣成本的税收风险。而且同增值税一样,如果取得大额的其他平台公司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成本发票,其成本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能否有效证明,如不能则无法进行成本扣除,企业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大风险。
3、个人所得税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跟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一般是劳务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发放保险佣金时需承担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很多保险代理/经纪人员不愿意按“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又想着通过其他方式代发工资,如上述案例中的绿茵公司,但最终判决中仍认定保险代理公司才是实际支付人。
小必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了赚取保险公司的“过账”利润,那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上都是存在大大的风险,且无合规优化空间;如果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有真实的保险代理人员以及相应业务构成,只是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减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风险,那通过正规的且具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范围的灵活用工平台发放是一个的不错的解决方案。同时小必提醒,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行业既要遵守保险行业监管,又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原标题:又一个普遍充斥着税收风险的行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与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