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股东借款至年终了未归还,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22603241Y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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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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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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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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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贾大伟 |
法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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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88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1-10 |
处罚截止期: |
2099-12-3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已缴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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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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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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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点评: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还需要补缴个税:4400000×20%=8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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