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出口骗税:盯住新动向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央央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口贸易发展的举措,如多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促进了出口贸易的繁荣。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并出现新的动向,税务部门应加强征管...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口贸易发展的举措,如多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促进了出口贸易的繁荣。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并出现新的动向,税务部门应加强征管,加大打击骗税力度。

  出口骗税新动向

  一是骗税载体多样化。出口骗税的载体逐渐由原来主要涉及农产品、纺织品,扩大到电子信息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退税率高的货物,成为出口骗税分子首选的载体。二是货代中介在骗税中扮演重要角色。报关行、货代等中介参与到骗税链条中,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帮助出口骗税企业实现“买单配票”。三是生产型企业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骗取出口退税。四是骗税呈现专业化、团伙化和跨区域化等特点。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以链条化运作方式出口骗税,各环节都有专业人员负责,分工明确。

  完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是出口退税的基石,要防范出口骗税,首先要完善增值税制度,堵塞现有增值税制度中的出口骗税漏洞,减少骗税的可利用空间。

  首先,加强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普通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较为宽松,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这两种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未列入“金三”系统中,相关数据税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不利于遏制这两种发票的虚开行为。今后随着对“金三”系统功能的进一步发掘,税务部门应当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数据纳入比对,实现增值税发票链条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其次,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进行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导致产生“富余票”,出口货物只享受免税不能申请退税为“买单配票”提供了可能。建议逐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完善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现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可以通过调整优惠措施方式移植给一般纳税人。

  加强对虚开发票风险的防范

  虚开发票是出口骗税的必然组成部分,也是税务部门打击骗税的一个重要突破点。针对目前“放管服”政策落实中发现的漏洞及骗税团伙专业化的新动向,税务部门在目前打击虚开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应当从上中下三游进一步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风险防控,做到打防并举。

  上游管理指应当对新企业登记及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加强管理。目前,一些地方在办理新企业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到场和实地核实生产经营场所,全程可由中介代办,容易被违法分子利用,注册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洗票变票。税务部门应当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行更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进行约谈,对存在疑点的企业应当进行实地检查,从源头上防止空壳企业的设立。

  中游管理指应当加强对企业发票业务的管理。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增加票种、申领发票、提高票面限额、发票增量业务实行即时办理。由于有些地方实名办税政策落实不彻底,企业申领发票时只需要刷身份证,不需要使用人与身份证一致,给骗税团伙隐瞒身份创造了条件。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发票业务的管理,对企业要求发票增量、提高票面限额、频繁更换办税人身份信息等行为进行背景调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提供服务。严格执行实名办税政策,对企业领用发票人员身份进行确认和固定。

  下游管理指加强对企业开票行为的管理。购买货物不索取发票产生的“富余票”是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来源。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鼓励企业或个人在购买商品时索取正式的增值税发票,鼓励企业或个人对销售货物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在社会上营造出“有货必有票,货票应相符”的良好氛围,减少“富余票”的产生土壤。

  大数据预警加快反应速度

  大数据技术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能够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通过大量数据积累的常态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反映。出口退税环节节奏加快,审批手续减少,更需要税务部门有强大的数据基础,以及快速的处理能力。针对新的骗税手段,善于通过数据分析找到突破口。为此,应打破目前存在的信息壁垒,打造税务、人行、海关、交通运输、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整合平台,利用平台对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分子的人物关系、发票流向、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提高打击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的精确度。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减税降费行业出口退税数据的监管和追踪,生成和分析评估预警数据,及时显示本地区出口退税异常情况。稽查局对案件进行查处时,往往有滞后性,对信息的及时性无法及时掌控,应联合征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情况、发票领用情况以及实际经营能力进行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加快对失控发票的反应速度,一旦检测发现及时进行处理,斩断骗税链条。

  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提供办理海关出口报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是国家鼓励的新业态。骗税分子乘机利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交易量大、多方对新业态缺乏监管经验的特点,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大量借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骗税。甚至出现骗税分子自行搭建货代平台,再利用自己控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骗取退税。

  针对这类利用平台的漏洞来骗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的监管,申请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库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报关、退税等数据及时进行上传、更新,对异常数据进行监控追踪,联合海关实时跟进,对货品现场查验,确保货物合法、真实、与电子登记信息保持一致。通过加强监管措施,加大对骗税分子的威慑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