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转让公司务必及时缴销发票以免牵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编者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载着抵扣税款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钞票。在以票控税的征管背景下,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即便是未使用的空白...

  编者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载着抵扣税款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钞票。在以票控税的征管背景下,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即便是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本案中,企业实际控制人转让企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一并转让,而继任者利用这些发票虚开后潜逃,原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不在少数,且追究的罪名各有不同。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严格区分责任主体,不能在实际犯罪人潜逃的情况下而肆意扩大追责主体。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元某某在盐山县注册祥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盐山顺鑫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雇佣他人担任两个公司的法人。两公司成立后,元某某在盐山县税务局领取了共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元某某作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后因个人原因,元某某将两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作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对公司法人进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在转让公司的同时,先前元某某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50张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转移给王某。此后,王某利用该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税额达到7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潜逃。

  2019年5月7日,元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11月20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元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交盐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交国库。

  二、华税观点

  (一)企业转让前空白发票应当及时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将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交回税务机关查验并作废(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包括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和未用的空白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企业需要缴销发票:

序号 情形 依据
1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 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发票管理办法
4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案中,虽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均未发生变化,只有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是基于谨慎性考虑,元某某应当解除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工商、税务的变更登记,同时将未使用的5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让王某在接手企业后重新申领发票。

  正是由于元某某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对发票缴销程序的意义不明所以,贪图几万元的蝇头小利,才导致自身受到犯罪牵连,背负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足以警醒广大企业家,在转让企业时及时进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缴销发票,隔离自己与新企业之间的法律风险。

  (二)严格区分责任主体,避免追责扩大化

  某些地方上的司法机关在侦办虚开案件时存在一个误区,即本着有案必破,有责必究的精神,在主犯未能归案的情况下对从犯追究责任,在实际犯罪分子不能归案的情况下对其他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这样的办案思路导致司法机关实际上未能严格区分虚开罪的责任主体,并使虚开的刑事责任扩大化。

  本案中,元某某被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可以说明,本案司法机关认可元某某没有参与到王某的虚开犯罪中,因此没有将其作为同案犯追究虚开责任;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元某某也因“过失之举”受到牵连,虚开责任的承担主体被扩大。

  此类案件不在少数,元某某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在更多曝光的案件中,转让企业的人员也被追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刑事责任远重于元某某承担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十年前的耿建利虚开案。2005年底,耿建利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了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在转让后的三个月内,新法定代表人控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0万元,涉税百万。由于新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商、税务登记的信息为虚假,耿建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缉。在通缉过程中,耿建利其兄长耿新民被拘留28天,并要求耿新民上缴转让企业所得9万元作为违法犯罪所得。

  笔者认为,企业转让前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承担转让后企业虚开的刑事责任,需要严格考察企业转让前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满足了刑法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尤为重要。本案由于元某某认罪认罚,法庭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元某某是否满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未充分说明,且判决书中未展示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元某某转让企业的目的在于出售企业已经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利。因此,认定元某某转让企业的行为实质是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存疑。

  小结: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合规,合规的重中之重是发票管理。因此,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务必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企业发生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时,须及时缴销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旧企业之间搭建虚开刑事责任风险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