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华北某市多名网店店主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具体是指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企业,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针对此次自查,目前各方面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刷单”、“电商逃税”等,而就电商行业来说,虚开发票的行政及刑事风险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
利用电商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X区税务稽查部门在一起发票协查案件中,发现涉案发票来自一家国内知名的B2C购物网站——J商城。通过检查他们排除了J商城恶意虚开的嫌疑,但是发现交易中存在许多疑点,推测可能存在利用电商管理制度缺失,套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于是,该局对下游受票企业展开专项检查。
针对B2C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迅速锁定了涉税疑点突出的10家受票单位,并瞄准一家车行展开试点检查。该车行的进项发票大都来自J商城,但对应的货物却被送往了另一家电器公司。在车行实地查看时,发现其经营的车辆是一款进口的豪华房车,车厢内确实安装着不少小屏幕液晶彩电。但是该车行的进项发票中显示的货品都是50英寸以上的大屏幕彩电,两者明显不符。车行负责人承认虚收J商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确认,他共虚收300多份J商城的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100多万元。
顺着这起电商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x区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了42户恶意受票企业,追缴税款及税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共计3000多万元。
由于电商的销售客户大部分为不需要发票的终端消费者,因而导致电商囤积了大量的“富余票”,由此产生了虚开发票的空间。因此,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电商需要综合评估,是否存在将“富余票”向外虚开的内控风险,以及是否存在以企业为主体的挂靠代销等虚开经营风险。
此外,电商涉嫌虚开的案件,除其自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也会被追责,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可能会存在触犯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对于偷税、虚开等涉税问题,在法律责任上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偷税、虚开的企业来说,应当对涉案业务情况进行梳理和定性,准确区分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通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业务模式和法律适用的充分沟通,争取更为有利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在承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涉税处罚所造成的商誉影响,也同样是短期内难以修复的。
二、偷税的行政、刑事风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企业的应税收入,销售收入是主要的应税收入。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是线上采取的网络销售,还是线下的实体店销售,都发生了货物和劳务的应税销售行为,都应该依法纳税。随着《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平台用户自身应依法纳税被再次强调,互联网平台只是改变了商品的销售空间,其销售的实质未发生变化,销售方依然具有法定的各项纳税申报义务。
电商逃税问题与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不无关系。尤其在增值税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凭借发票上开具的金额进行税收征税和监管。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实体店由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则在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即使不开票也会采取定额核定等方式进行监管,因此很难逃避税款。但是,对于电商而言,一方面网上销售行为产生的大数据主要集中在电商平台注册地;另一方面,我国税收管理按照注册地原则,即全国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无法采取税务检查等日常监管方式对电商平台注册的电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存在电商销售行为的监管渠道不畅等问题。如果电商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大部分企业也就不会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也就给了电商逃税避税的操作空间。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进行了认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税务局“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17年至2019年,也就是说,电商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许多电商存在的“刷单”问题,能否因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而认定未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企业应当通过专业机构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纳税申报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不少电商基于虚增业绩、融资等各方面的要求,存在人为刷单的问题,导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存在很大差距,对此,除存在偷逃税风险外,若由此引发纳税申报的修改,也存在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的可能。
《电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大数据统计使得税务部门有条件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大数据分析比对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新的征管方式,从以前的双随机被立案检查,到现在无差别批量风险提示,纳税人面临的征管手段逐步强化,很多传统的但并不合法的行为更容易被暴露,因此对于电商来说,更应该注重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做好企业内控,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进行自查。若企业涉嫌偷逃税、虚开案件的,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业务材料,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应当从专业层面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争取更好的处理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