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12年5月8日,F公司(S项目实施主体)的母公司巨龙集团与某地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巨龙集团或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公司,将向当地政府出借人民币1亿元,年利率12%。同时协议中还约定,政府通过各类规费优惠政策,最终确保巨龙集团的摘地成本不高于180万元/亩(实际摘地成本为200万元/亩)。
该笔借款于2012年5月16日由巨龙集团汇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并于2016年8月18日全部归还,双方确认的利息费用合计为2,274.38万元。其中的1574.38万元用于抵F公司应支付的部分市政配套费,余700万元则采取现金支付。政府归还的本金及现金支付的利息共10,700万元,按巨龙集团要求,汇至了F公司账户。F公司收到此笔款项后,则记作其与母公司巨龙集团之间的往来款项。另,用于抵减市政配套费的1574.38万元并未在F公司的财务中体现;同时,巨龙集团也未就收到的利息费用2,274.38万元向政府开票,当然也并未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F公司就应S项目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总额为2079.82万元,其中的1574.38万元由巨龙集团应收的资金利息进行抵减,余505.44万元当地政府同意免交。F公司实际承担的市政配套费即为1574.38万元,F公司并未取得政府就此笔费用开具的相应票据,也未作为成本体现在公司财务账上。
风险揭示
风险一
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未取得正规票据且未作为成本入账,导致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假定经测算后,因市政配套费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多缴土地增值税88万元,企业所得税亦将多交:(1574.38-88)*25%=371.60万元。
风险二
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虽未现金支付,但母公司巨龙集团却用应收的资金利息抵减了F公司应缴纳的市政配套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同于F公司实际已承担了1574.38万元的市政配套费。根据相关规定,市政配套费应计算缴纳契税:1574.38×3%=47.23万元,而F公司未申报缴纳,有被主管税局稽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三
巨龙集团未就收到的资金利息2,274.38万元作为收入申报纳税,巨龙集团同样有被所在地税局追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沥呕君建议
1、与当地政府积极协商,取得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对应的财政票据,并作为成本入账,以节约F公司的税务成本。
2、F公司应补缴契税,巨龙集团应就利息收入补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规避税务风险。
相关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