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适逢国庆佳节,举国欢庆,为了节日大促销不少商家都推出了国庆特别活动。比如小必在逛街时就遇到这样一家服装店:
到店拍照打卡并发至朋友圈即可获得银饰一枚!
看到这样的活动,小必不由得开始思考,这其中貌似包含了不少需要特别注意的税收处理呢。
分析
其一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商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其二
如果商家是公司制,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商家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应视同销售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其三
获得银饰的幸运儿,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那该服装店商家是否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呢?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服装店营业范围并未包含金银首饰的销售,只是因促销活动外购金银首饰再无偿赠送,因此,该商家并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
延展思考
那如果商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以低价比如1元的价格出售银饰呢?
这样一来,商家就不是无偿赠送银饰了,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应按一般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就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并被核定销售额的风险。同时,客户以1元购买银饰,不是受赠,也就不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是这样的情况下,该服装店商家就存在销售银饰的行为,如果该商家有金银首饰销售资质,就成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了,需另外缴纳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再换种方式,如果商家不是直接赠送银饰,而是从金银店里购买实物券,再赠送实物券呢?
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是可以直接凭券到金银店领取银饰,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商家依然需要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客户是可以凭券低价购买银饰,实物券实质是价格折扣,则无需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另外,实物券实质是一种债权资产,商家只是将该债权转让,并非转让实物资产,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不涉及金银饰品消费税。
小必总结
实务中存在这类广告宣传促销的企业非常多,例如金融业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航空公司,各大商管物业公司等等,这类促销活动中税收风险频发的风险点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处理和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以上仅为小必从单纯的促销活动角度延展的思考,实务中还得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欢迎感兴趣的朋友来和小必进一步探讨。
其实看似简单的广告促销也是需要提前设计商业活动路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