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7日,国务院202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多发生在汽车销售等领域。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持续高度重视,公开了两起汽车销售重大虚开案件,而各地税局也相继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一批汽车销售企业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随着今年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上线,过去的虚开行为极易被查处,但同时也应关注到,对于不为骗抵国家税款的虚开行为,亦不应“一刀切”以虚开处以重刑。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汽车销售企业防范风险提供借鉴。
一、汽车销售领域虚开案件区域性爆发,风险应引起重视
202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2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指出,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企业跨省联手,通过虚构业务、串通定价等,短期内虚开大量发票抵扣税款并随即注销。
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8起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其中第四起为“湖南查处‘1·23’增值税发票虚开案”:2021年1月,湖南娄底税务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3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迅速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底以来,在娄底成立22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涉及发票500余份,虚开金额6亿余元。2021年1月底,联合专案成功收网,捣毁作案窝点3个,抓获嫌疑人5名。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曝光了5起虚开骗税典型案件,其中第二起系2020年6月山东威海警税破获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威海警税成功打掉一个专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团伙,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挽回税款损失2亿元。经查,该团伙冒用他人名义注册270余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409份,虚开金额17.7亿余元。
2021年1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汽车销售领域也开展了专项行动,一大批汽车销售企业、企业负责人、销售人员虚开发票、走逃失联案件被查处,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全国范围内百余家汽车销售公司受到查处,其中重点省份包括青海省、山东省等,均有数十家汽车销售公司案发(名单附后);且自2020年底以来,已有27件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详情见后)。从全国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情况来看,仍有一大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案件仍在酝酿中,进入司法程序迫在眉睫,相关刑事责任风险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汽车销售领域虚开动机多样,应正确划分罪与非罪
经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并结合对行业的深入观察,我们发现汽车销售企业虚开机动车发票的手段、动机各不相同,对不同行为的司法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虚开情形:
(一)空壳汽车销售企业“无货虚开”
此种虚开行为是税、警联合打击重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案例显示,犯罪分子通常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大量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虚开金额通常巨大,开票完毕后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将销售收入填入“免税”一栏作虚假申报,或开票完毕后随即走逃失联、逃避纳税义务。
(二)汽车销售人员为帮助客户办理贷款而虚开发票
根据案件检索情况,我们发现汽车销售人员也是面临虚开刑事责任的主要主体之一。为了帮助客户取得更高额度贷款、完成自己的销售业绩,汽车销售人员会通过网络渠道从不法分子处虚开金额不实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帮助客户取得高额贷款,此种行为同样面临虚开刑事责任追究。(参考案例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723号)
(三)汽车销售企业为走私进口汽车等“配票”
一些个人购买非正规渠道汽车无法上牌,因此向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获取开票费而进行虚开。此种情况下汽车销售企业及买票个人均构成虚开犯罪。(参考案例(2020)晋0702刑初622号)
(四)汽车销售企业“票货分离”虚开
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向个人出售汽车后,根据个人的要求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往其他公司,而未考虑实际购车主体。尽管此类汽车销售企业不具有虚开、帮助受票企业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但因其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司法机关同样追究汽车销售企业及受票方的虚开刑事责任。(参考案例(2020)皖1324刑初370号)
还有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向个人出售汽车并开具发票后,私自将发票作废冲红,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其他受票单位虚开。(参考案例裕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五)汽车销售企业与受票方合谋“虚假挂靠”虚开
部分汽车销售企业与货物运输车队、网约车平台合谋,在向个人销售汽车时,以支付现金返利为诱饵,让购车个人同意“挂靠”在货物运输车队、网约车平台下,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往货物运输车队、网约车平台,并牟取开票费。司法机关认定此种“挂靠关系”虚假,追究汽车销售企业、货物运输车队、网约车平台的虚开刑事责任。(参考案例(2019)湘07刑终296号)
(六)汽车销售企业为完成销售任务而虚开
为完成既定销售任务、获取销售业绩、提成,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对未实际销售的汽车,虚构企业内部员工为购车人虚假开票。待汽车实际销售时将已开发票作废冲红,重新向实际购车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种情形损害实际购车人利益而被举报,汽车销售企业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违规使用发票的行政责任风险。(参考新闻:https://www.163.com/dy/article/G9FA91NI0545AN6W.html)
2000年,湖北汽车商场及商场总经理陈某等人为了扩大销售额、完成指标任务显示销售形势“火爆”而向其他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000余万元,受票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抵扣。此种情形下公诉机关认为开、受票双方之间无真实汽车购销业务,且国家税款受到损害,因此应追究汽车销售企业及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参考新闻: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10-08/132909.html)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答复》([2001]刑他字第36号)中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七)汽车销售企业与他人合谋虚开骗贷
一些犯罪份子注册空壳汽车销售企业,并雇佣他人与企业签订虚假购车合同并开具价格虚高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随后在他人的配合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虚假资料向银行骗取贷款。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考案例(2019)赣0622刑初150号)
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识逐步加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与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完善,明确其骗税主观目的要件及国家税款损失结果要件,对厘清虚开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上述汽车销售企业七种虚开行为,应当据此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不应“一刀切”以虚开定罪处罚。
三、汽车销售公司进项发票虚开风险不容忽视
除虚开销项发票外,汽车销售公司进项发票同样存在虚开风险,主要体现在广告宣传费发票、运费发票上。
尤其对于运费发票,实践中出现的代开现象较为普遍。从生产车间到销售店面,或者不同销售公司之间调剂车辆,其中大多数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运输。一般而言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聘用正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取得发票,但实践中承接此类运输业务的以个体司机居多,而其无法为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个体司机寻找代开发票来结算运费,乃至于自己寻找代开发票入账。尽管第三方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运费金额与实际发生的运费支出相同,但司法机关仍倾向于认定第三方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无真实运输服务发生,进而认定虚开。
对于此我们认为,在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六稳”“六保”、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对于此类有实际业务的据实代开行为以虚开犯罪定性处罚不符合当下刑事政策的要求。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文件明确:“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对“有货代开”认定虚开的规定在当下已经失去指导意义,不宜再固守成规。
四、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上线,虚开或将失去生存空间
早在201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等工作要求,但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这一工作耗费时间、精力巨大、效果有限。
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并公布,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最重要的变革在于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互联互通。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经销企业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上填开发票时,系统将自动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也就是说,汽车销售企业“无货虚开”将无法实现,没有购进车辆的空壳汽车销售公司“无票可开”,极大降低了虚开发票风险。
同时,《办法》要求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在实现行政部门信息关联的基础上,汽车销售企业“票货分离”虚开亦极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车辆登记信息(自然人)与发票购买方信息(企业)不符,进而将核查结果反馈税务部门,引起税务部门重点关注。
小结
在税警关银及审计署联动机制下,交易信息、资金信息与开票信息将更加“透明”,并且随着不同监管部门系统之间的数据互通,任何企图利用不同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漏洞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更容易被发掘。在提醒汽车销售企业远离虚开“红线”的同时,我们也建议司法部门对有实际业务的“据实代开”行为保持适当的谦抑,避免不论情节、不论主观方面与税款损失客观结果的考察而“一刀切”认定虚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