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还有近日的河南洪灾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很多企业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但是对于捐赠扣除问题有点疑问。下面根据相关捐赠的国家政策总结了相关要点:
一、通过合适的捐赠机构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以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资格。如果企业、个人通过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的支出,除特殊规定外,均不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目前,各地发布资格名单的格式有一定差异,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有疑问的,可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实务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这种情况下,捐赠人一是要提前确认捐赠对象确实是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二是要提前与对方沟通确认能否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等细节。
二、取得捐赠票据或其他接受证明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现行主要有以下两种票据类型: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通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非定向捐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实务中,不少企业因不熟悉捐赠票据的样式,凭各种样式的收据进行税前扣除,或是通过未能开具合规捐赠票据的平台或渠道进行捐赠,可能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为避免在汇算清缴时无法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捐赠人可提前登录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查看捐赠票据样式后,要求被捐赠人开具正确的捐赠票据,并据以进行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同时还建议企业票据金额是否含增值税,实务中存在有企业取得票据是不含税金额,造成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金额有分歧。对于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特别是近两年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的物品,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1、“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中产生的运费等杂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很多企业在捐赠物资支出的时候不仅仅是物资的费用,还有运费、装卸费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在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应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08年9月的解答——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须附送何种资料
问题: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何种资料?
回复:(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