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税务局进项税转出通知别慌

来源:写就青山 作者:王越 刘永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许多纳税人突然接到通知,税务局要求其进项税额转出补税,我要说,如果你业务真实的话,不要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
许多纳税人突然接到通知,税务局要求其进项税额转出补税,我要说,如果你业务真实的话,不要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这种失控发票主要是上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这种情况下由于上家没有纳税,下家自然不可以抵扣,不过上家也有可能幡然悔悟,自新做人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到地税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的,应当将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申报的税(费)款逐月补报。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解除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    也即上家申报了欠缴税款后,则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通过协查系统转交购买方税务机关,自然就可以恢复抵扣。    2、不是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税款是肯定没有申报的,而是走逃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符合下述两种情形的,下家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但是同样下家需要等待,比如税务机关又找到失踪户,或失踪户又改恶从良了,再比如上家是商贸企业,其销售是真实的,而进项是虚假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需要等待上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下家仍然有获得抵扣的机会,因此76号公告说了这么一句重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只要业务真实,善意取得,还是有机会获得抵扣的,别慌、莫慌、不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