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支付条款”与“增值税纳税”风险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业务案例 A公司将其名下的一栋房产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含税),其业务发生的不同时段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何关系呢? 1、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1月5日; 2、第一笔转让款600万...

  业务案例

  A公司将其名下的一栋房产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含税),其业务发生的不同时段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何关系呢?

  1、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1月5日;

  2、第一笔转让款600万元付款时间:2018年3月15日;

  3、产权转变更登记办理完成时间:2018年4月15日;

  4、尾款400万元,支付时间:2018年5月15日;

  5、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5月20日。

  合同付款条款形式与税收

  形式一: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600万,产权变更完成后10日内付清余款,如果合同按这种形式签订。

  则:

  1、6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2、4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

  政策依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税[2016]年36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得出以下政策应用结论: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以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即600万元为过程中的款项,400万元为完成后的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为“10日内”,属于没有约定收款日期;

  形式二:合同没有签订付款条款。

  则:

  1、6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2、4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

  政策依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税[2016]年36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得出以下政策应用结论: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以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即600万元为过程中的款项,按过程中实际收到款项的时候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由于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4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