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构成及适用税率
1.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2.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9%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长包房、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5.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6.电话费收入按9%的税率计税。
7.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
8.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9.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按6%的税率计税。
10.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如需向顾客另行收费,属于兼营行为,按“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征税;如果酒店提供的免费专车接送,例如机场、火车站、景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这里的专车接送,属于一项行为涉及多项服务,仅就实际取得的住宿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11.会场的场租费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9%的税率计税;如果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依据6%的税率计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收入,按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适用6%税率。
13.向场地承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分别按9%和13%的税率计税。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及适用税率
以下项目均需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购进初级农产品,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产免税普通发票),按发票上的金额(或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可取得农业生产者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按照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率9%或征收率3%;
5.电费,材料,用具,设备,经营用车辆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或征收率3%;
6.购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或征收率5%;
7.接受房屋租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5%;
8.购买煤炭制品(非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9.购买暖气、自来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
10.电话服务进项抵扣,其中基础电信9%,增值电信6%;
11.对外发布广告支付给广告发布者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征收率3%;
12.交通运输服务进项抵扣9%或征收率3%。
三、增值税风险点
(一)不计少计收入风险
1.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住宿支出,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于客人在酒店住宿,酒店免费提供的早餐、矿泉水、水果和洗漱用品,以及客户在酒店里享用游泳池、健身中心等酒店的配套设施,不需要视同销售这些都是包含在客户统一支付的房费之中,不需要视同销售。)
2.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未作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纳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等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未按适用税率纳税;
4.隐瞒现金收入。一是隐瞒现金结算的住宿餐饮收入;二是隐瞒非主业收入。如酒、饮料、食材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装修费、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返利,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等。三是隐瞒外包业务。将部分经营项目外包给其他个人经营,但在帐上既不反映承包收入,也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核算。比如一些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洗浴、桑拿、按摩、歌舞厅、电话服务、出租房屋、烟酒日用品销售等收入,还会代理旅游公司、机票、船票等业务,涉及住宿餐饮、基础电信、商品销售、经营租赁、旅游娱乐和居民日常服务等服务品目,存在13%、9%和6%这三档税率以及5%的简易征收率,别核算了收入,但均按6%税率申报纳税,从而导致少记销项税额风险;
5.未按规定确认兼营收入,如酒店收取的话费,需要按照“电信服务”进行处理,待酒店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6.隐瞒客房、餐饮、小卖部、租赁收入,少计销项税额;
7.转售水电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销售货物或提供租赁服务通过开住宿费降低税率;
9.餐饮部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即销售未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未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处置旧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11.部分学校自营宾馆、饭店,对外提供餐饮住宿业服务,将发生将宾馆饭店收入,计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师生餐饮服务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项目,达到少缴税,甚至不交税的目的。
(二)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风险
1.用于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等属于不得抵扣规定中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未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抵扣税款。虚增加计抵减额。
3.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抵扣了进项税额;
4.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食品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未做进项转出。
5.虚抵农产品进项风险
(1)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向批发零售企业供货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2)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财税字〔1995〕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3)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
(4)未发生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住宿业纳税人通过增加绿化成本虚增进项;
(5)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抵扣进项,以3%的税收换取9%的进项。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1.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个人;
2.将餐饮服务按住宿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避孕用品属于销售增值税免税产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故意改变消费项目,将商品、娱乐消费开为住宿费,将餐饮消费开为会议费等。
5.采取“票和服务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将消费者未索取的发票开给其他单位和纳税人;
6.转借转让定额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