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A企业的上游企业由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A企业负责人通过朋友推荐找到深耕税法团队,叙说了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形成了无法挽回的错误:A企业2015年因出现阶段性经营困难,以及行业低价竞争的驱动,该企业接受了其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约1000余万元,增值税税款约180余万元,价税合计约1200余万元。
A企业这种情况若查证属实,依据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规定,本案责任人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庆幸的是,A企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有意识主动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法律帮助,深耕税法团队接受委托后向A企业出具了法律+税务的应对方案,最终A企业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哪些行为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A企业的行为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规定
1.刑法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累计人民币188.8万元按照比例法估算可能将在有期徒刑7.5年上下幅度量刑。
四、解决方案和建议
A企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找到深耕税法团队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问题,当事人经过沟通后了解到深耕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法律服务,在听取团队律师的法律+税务分析后对团队专业水平予以高度认可,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出具法律+税务的应对方案。
(一)方案的事实基础
通过A企业相关人员的叙述,结合其提供的资料信息,深耕税法团队了解到以下情况:
1.当事人实际经营管理A企业,任该企业总经理,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A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在行业2014年开始进入市场低迷状态,行业低价竞争激烈,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难以发放员工工资。
3.A企业为了度过难关,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2015年1月至6月期间接受了B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A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份,票面金额约1000余万元,增值税税款累计约180余万元,价税合计约1200余万元。
5.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纳税。
6.外界信息显示开票方B企业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票虚开问题。
7.A企业上述接受虚开行为目前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A企业的税务问题目前尚未被税务机关立案和调查。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
深耕税法团队在了解到A企业的上述情况后,为A企业梳理出本案需要厘清的问题清单:
1.A企业就当前情况而言将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大吗?
2.当前最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情况是什么?
3.是否建议当事人自首?
4.自首与不自首分别将会产生哪些可能性后果?
5.自首与不自首对案件法律后果的影响程度有多大?
6.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7.补缴或不补缴税款各有什么利弊?
8.补缴税款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间?
9.补缴税款的金额多少为宜?
10.补缴税款的操作流程如何?
11.为了争取达到最佳辩护效果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建议性方案及流程控制
在制定解决方案前,首先我们必须清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以下特征:一是开票方与受票方是一根藤上的蚂蚁,虚开案件一般是多方关联性犯罪;二是一个犯罪主体被查肯定会牵连出其他相关联的犯罪主体;三是虚开发票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决定了公安机关一般会先立案侦查开票方,然后顺藤摸瓜调查受票方。
根据A企业相关人员的叙述,结合其提供的资料信息,可以推测B企业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机率比较大。通过分析A企业接受B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结合深耕税法团队办理虚开案多年经验,初步预测A企业后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机率极高。
当前最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情况是能否了解到B企业被调查的进度,因为B企业被立案调查后,A企业被立案调查将是迟早会发生的事。从这个角度分析,当前阶段处于B企业被调查后,A企业处于尚未被立案侦查但被立案侦查概率极高的阶段。基于上述情况和分析,A企业负责人在被抓捕前投案自首是适时的。若一直存在侥幸心理,再往后拖延则很可能会因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而失去自首的机会。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被立案侦查的可能性比较大,且有多种迹象支撑这种可能性时,我们的建议是应及时投案自首。在这种形势下若仍存在侥幸心理拒绝投案,甚至玩失踪逃避法律责任,那要么就一辈子流亡天涯,从此失去与父母、爱人及子女和好友们见面的机会,要么就被网上通缉,然后迟早有一天被抓捕归案,最终是过完逃亡的苦日子接着过坐牢的苦日子。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最终都会被抓捕归案。
自首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影响很大,我国刑法自首制度规定: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首的犯罪主体一般都会采用减轻处罚的方式量刑,所以自首对最终的量刑效果影响很大。
A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其自始至终就不想选择逃亡之路,所以才主动寻找专业税务律师的法律帮助。他一直都是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愿意投案和承担法律后果,只是希望在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下和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轻处理,同时其需要先安排一下A企业的经营事务。事实证明我们的判断是具有前瞻性和精准的,因为后来事件的发展情况是:在A企业向我们咨询之后没几天时间,公安机关就对A企业接受B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立案。而A企业负责人刚好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实施抓捕前投案自首的。我们很庆幸A企业负责人未错失投案自首、争取从宽的机会。
A企业负责人向律师表明其愿意自首后,深耕税法团队对自首流程进行了把控。众所周知,常见的自首方式是当事人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决定自首后,可以先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正在投案自首过程中。需要指出的是,投案过程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最好能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锁定能证明当事人已启动投案自首的证据;二是投案时可以由企业人员或律师等其他人员陪同;三是当事人在通知公安机关自己正在投案后应及时投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投案则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妥善处理。
在解决A企业负责人自首这一问题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A企业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需要补缴税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承担能力和补缴税款对量刑的影响。本案涉及的增值税税款是180余万,据了解A企业在度过2015年困难期后得到了较好发展,补缴该税款尚在企业目前承担能力的范围之内。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补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是虚开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是法院对该罪进行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我们建议A企业在其负责人自首之后及时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税款。
确定补缴税款之后,下一步就需要理清补缴税款的流程。补缴流程本身并不复杂,先确定由哪家税务局管辖,然后与税务局纳税服务厅进行联系和沟通,到服务厅填写纳税申报表,最后补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应当对当事人执行建议性方案的情况有较好地掌握。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则需要及时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异常情况,如果当事人出现情绪波动则应当及时沟通协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辩护方案除了需要突出重点,还需要把应对方案设计得富有层次感。除了深度分析和精准判断自首和补缴税款的虚开案两大重点之外,深耕税法团队进一步丰富了法律应对方案的内容。首先从A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所获得全部利益都归于单位的角度论证了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然后通过调查取证,向司法提供辅助证明材料,证明A企业一直存在实体经营,经营规模较大,员工数量较多,业负责人在当地带动群众创业上一直有着正能量作用,而A企业接受虚开的背景是当时市场低迷,行业低价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困难及无法发放员工工资,属于偶发行为。且2015年6月之后并未再发生其他虚开行为。写到这里我们想要指出的是,很多律师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辩护时,一般也会提出诸如企业营业额、日常纳税、员工数量、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后企业陷入困难等理由,但很多时候都未能起到明显法律效果,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结合多年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辩护经验,分析其原因应该是律师并未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与上述情况相符的实质性辅证证明材料。
五、办案小结
深耕税法团队接受A企业负责人委托后,从多个维度为A企业出具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应对方案,全程监测并及时纠正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并在法院审判阶段从法律和税务两个维度提供了有效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和采纳,最终使得案件获得满意的辩护效果:对A企业判处罚金十万元,对A企业实际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亦维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使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使用案件当事人甚至A企业所在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受到了教育,对当事人而言也得到了理想的效果,同时因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就更加坚定了其矫正自己犯罪行为的意愿。同时本案也及时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我们认为,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感想:律师需要专业化
税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一部特别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律师需要加强专业化建设,以便能提供精准、详尽、务实的税务解决方案,为社会增加正能量因子添砖加瓦。
虽然涉税刑事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与非涉税刑事犯罪同属刑事犯罪,但税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暴力性、金融性等其它非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区别亦很大。涉税刑案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刑案,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灵敏的税务嗅觉和特殊的办案技巧。一般而言,税务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越有利。
作者:杨发勇律师 盈科深耕税法团队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深耕税法团队系由一批专业税务律师从全国各地汇聚广州共同组建,团队总部设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擅长提供税务规划、税务稽查应对与协调、涉税刑事辩护等专业税务法律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准、详尽、务实的税务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