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四)——金融资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本期笔者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财务报表中关于金融资产的项目,根据最新格式的财务报表,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那么...

  本期笔者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财务报表中关于金融资产的项目,根据最新格式的财务报表,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那么上述的这些金融资产项目,会隐藏着什么税务风险呢?

  一、增值税风险

  自从全面营改增以后,转让金融商品已经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金融资产里面,很可能就包含了金融商品在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而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从文件的规定中可知,上述的金融资产项目,大部分都应该可以归纳进金融商品的范畴,所以,如果这些项目的余额,在各期的报表中出现频繁的变动,就有可能引起税务局的注意,若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中,没有关于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申报项目,则会可能被税务局认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是不是只要发生了金融商品余额的变动,就代表有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的申报义务呢?答案还是那三个字——不一定!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我们购买有期限的金融商品,如果持有到期限结束时收回的本金和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是什么道理呢?其实道理很简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各类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行为。而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后,发行机构赎回金融商品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实质上就是发行机构把发行的金融商品的所有权给注销了,然后按约定支付对价给投资人,其实质是金融商品所有权的灭失,而不是转让,所以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2.购买这类有期限的金融商品,并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期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应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呢?答案还是不一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而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期后取得的收益,要看具体该项金融工具的合同中,是否有向购买者做出保本的承诺,包括各类增信措施让购买者的本金亏蚀的风险降至极低。如果没有作出保本承诺,那么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期后取得的收益就不属于利息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否则,就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金融资产类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相信各位朋友对常规的涉税处理都有些了解,比如说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等,在纳税时需要进行调整。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类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转让或处置这类金融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最初购买时所支付的成本,而不是转让或处置当期的账面净值。大家在核算金融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所得时,需要注意,如果这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减值等原因调整过账面价值的话,那么在计算所得的时候就要注意计税基础的确定。

  2.符合条件股息红利和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①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的金融资产是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的国内上市流通股或者直接投资的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那么在收到分红的时候,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收到连续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国内上市流通股的分红,则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因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这里要注意的地方是,只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而转让国债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3.是否所有基金收益都免税?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家注意一下,可以免税的基金收益有两个条件:①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②收益是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

  ①从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货币基金等)取得的任何收益,包括转让、处置和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转让或处置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大家在对基金收益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基金本身的属性,以及收益的性质。否则,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是存在税务风险的哦。

  4.金融资产发生投资损失,应该以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①如果金融资产的投资损失是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则可以清单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如果发生投资损失的金融资产本身并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场所或市场,也没有公开报价的,那么笔者认为应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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