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大学生勤工助学与劳动者将人身权交于用人单位受其支配与管理的就业不同,不应以劳动关系论。即便形式上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不符劳动法律关系本质的不能以双方自行约定确...

郭深与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0民初7591号

  原告:郭深,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MELISSAYIN-YINLA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荣,女。

  原告郭深与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4日工资差额1451.24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2.27元;3.被告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58.1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下旬,原告来到被告处询问可否兼职,被告同意,遂自当月25日入职被告担任助教、勤杂。入职后应被告要求原告被迫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字时关于岗位、工作时间、报酬等均系空白,亦应被告要求落款时间倒签为“2018年5月25日”,故现不认可该合同真实性。原告多数在每周六、日8:30至18:00上班,有时在晚间16:00至20:00上班,被告按21元/小时计付工资,一月一发,直至2019年1月14日。原告遵守被告规章制度,接受排班等管理,为被告经营业务付出有偿劳动,故双方系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按规定原告所获报酬无需缴税,被告却故意报税,致原告收入减少772.08元,对此原告始终提有异议,但被告不予理睬,还擅自克扣原告2019年1月工资679.16元,故原告被迫离职。原告认为,虽有规定称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亦有规定称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当付补偿,故被告不仅应补付上述违法报税及1月工资差额共计1451.24元,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应承担未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之责。

  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在被告处系兼职,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务关系,所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系门店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实际应签实习合同,故无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一说。劳务报酬所得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告代扣代缴没有错误,故无差额补付一说。双方曾有书面约定,原告提前擅自离职的被告有权扣除相应工资,现因找不到协议故同意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679.1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读大学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原告至被告处要求兼职,后自当月25日起在淞沪路门店担任助教,主要从事勤杂工作。双方签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税前每小时21元等内容。被告系提前一周征询原告平日空闲时间,据此制作排班表发送原告。原告至被告处上班多为双休日9:00-18:00,偶有平日16:00-20:00。被告按月与原告确认每月工作时数后,按21元/小时计付报酬,转账支付。2018年7月至12月纳税期内,被告为原告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税共计772.08元。2019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微信中写明的理由是:过年回家,票已订好。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原告上班共计76小时,被告支付当月报酬916.84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认向被告谋求兼职,实际亦是休息日及偶有平日晚间上班,虽然有被告排班原告执行的形式,但实质是被告征得原告确认空闲时间后而定,即原告系自行选择课余时间至被告处上班,属勤工助学。虽然在校大学生并未明文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但大学生勤工助学与劳动者将人身权交于用人单位受其支配与管理的就业不同,不应以劳动关系论。即便形式上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不符劳动法律关系本质的不能以双方自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故系争非全日劳动合同即使属实亦无效力。法律未就勤工助学规定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故原告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缴税,原告如认为被告代扣代缴的税费自己不应承担的,应向税务部门咨询、解决,向被告主张补回,没有依据,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1月报酬差额,被告称有权扣款本无依据,现同意补差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深2019年1月报酬差额679.16元;

  二、原告郭深要求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2.2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郭深要求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58.1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郭深要求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4日工资差额772.08元(税收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芩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奕奕
 



  一叶税舟点评:

  前后发了两个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企业劳动的案例,一个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确认按照工资薪金处理;一个虽然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劳动关系,确认按照勤工俭学的劳务报酬处理。

  回想前一段时间对大学生实习个税处理的谈论也是有点意思。连续阅读两个案例,或许让你对新政策有更深刻的理解。理解政策,很多时候并不仅仅是咬文嚼字,更需要用一些具体的案例来配套理解,就会理解得更加彻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