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了助力广大纳税人渡过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齐心协力抗击疫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就相关优惠事项进行了明确。那么在享受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风险点是需要规避的呢?这里就和德新税悟一起,来看看吧。
风险点一: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没有分开核算
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对应的免税政策,就需要将免税项目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比如纳税人在1月份既有销售方便面的收入1万元,又有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80万元,则纳税人可以将住宿服务的8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销售方便面的收入1万元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样的话,仅仅因为没有分开核算,就将导致纳税人的免税收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风险点二:享受免税项目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生产经营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客户也就是购买方需要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应税服务等项目时往往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会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抗击疫情政策执行期间,如果纳税人取得了按照8号公告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并且纳税人已经选择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却给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存在错误开具发票的风险,并且有可能导致纳税人其他免税项目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税的后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因此,在此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如果想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票的,或者是把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如果符合作废条件的话)然后重新开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重新开票,则需要按照免税政策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免税发票的规则开具。
当然,为了便利于纳税人顺利享受抗击疫情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4号公告中也明确,应当开具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风险点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误抵扣
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抗击疫情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就需要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分清用途。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正常勾选认证并抵扣,而如果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项目是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是可以正常抵扣的。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为抗击疫情政策是有其执行期限的(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某些项目如电力、燃气,用于本企业的餐饮项目,因为当时是没有免税政策的,可以正常抵扣。而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选择免税之后,则购进的这些电力和燃气,就需要作为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而不能抵扣了。纳税人需要注意应税和免税期间进项税额用途的转变。
风险点四:免税收入错误填写在应税栏次
纳税人选择适用抗击疫情优惠政策以后,还需要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正确填报。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但是在纳税申报时却在应税栏次填报,而没有在免税栏次填写,也会造成纳税人不能享受到对应的免税政策。因为申报表的计算规则是固定的,免税收入的数字填写在应税栏次就会按照计算规则计算出税款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抗击疫情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风险点五:免税收入相关凭证资料未按规定保存
纳税人按照抗击疫情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时,可以直接申报享受,无需提前备案也无需经过批准,但是需要注意应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可全额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取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者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同时,相关公益捐赠有关的财税文件也对捐赠票据进行了明确,比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当然,在疫情期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正式的捐赠票据,那么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从而顺利的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风险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免税期而适用免税政策
在实际业务中,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和收取销售款项,往往不在同一时间,而纳税人取得销售款项和开具发票往往也不在同一时间,这就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业务发生款项收取时间相互脱节分离,并且很多纳税人都存在“开票才缴税”的误区,认为什么时候开具发票什么时候才缴税,不开发票的收入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并征税,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比如某酒店与大客户签订了定期结算住宿费的协议,实际结算住宿费用并开具发票的时间往往滞后一到两个月,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在适用优惠政策时,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条款、业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等综合判断。
举例如下:发生在2019年11月的住宿费用,假如协议约定服务完成即应在月底结算,但因资金困难暂未结算,直到2020年1月15日才结清并开具了发票,发票开具金额为20万元,则该笔20万元的住宿服务,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2月,不能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最后,希望广大的纳税人能够顺利并正确的享受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错误适用整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