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企业五点税务风险须注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赢 张雅丽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如果企业发生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或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了诉讼费、律师费等理赔费用,应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等。由于行业特殊性,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人身保险企业税务风险也日益受到重视。最近,受多家人身保险企业的委托,笔者分别对其税务风险进行了“体检”,发现人身保险企业在收入确认、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风险点1:晚计、少计保费收入

  甲人身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A公司,委托乙保险代理公司,代为销售人身保险。2020年,乙公司共收到保费收入5000万元,其中包含应收取的代理费150万元。乙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后,直接扣除150万元代理费,将剩余款项4850万元支付给A公司,且未向A公司开具相应发票。A公司直接按4850万元确认了保费收入。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5000万元的保费收入,并在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后,相应确认150万元佣金支出。假设不考虑其他问题,在取得合规票据的情况下,A公司直接冲减收入还是将佣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对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并没有实质影响。但由于A公司没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是直接将支付的150万元代理费冲减了保费收入。从业务实质上看,这其实是变相地减少了保费收入,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大中型人身保险企业都有比较强大的核心业务及会计核算系统,通过系统直接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比较小。不过,保险行业具有一定行业特性,那就是业务主要分布在各地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企业应关注,分公司是否存在延迟确认保费收入、少计保费收入等问题。

  人身保险企业还要重点关注发票等票据的合规管理。比如,如果企业发生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或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了诉讼费、律师费等理赔费用,应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

  风险点2:投资收益不满足免税条件

  丙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进行股权投资,所投资股票均为流通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笔者分别对丙公司每支股票进行了测算,发现部分股票从购买日到股票除权日未满12个月,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共230万元。这23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丙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人身保险企业一般都会进行较大额度的投资,并产生一定的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关注的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所得,不能按照免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如果从企业购入股权到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尚不满12个月,投资企业应将相应投资收益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3:享受加计扣除不合规

  丁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共有10个研发项目,发生研发费用800万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笔者审核后发现,丁公司有5个项目属于系统的常规改造和升级,对应的450万元研发费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随着科技金融的兴起,人身保险企业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也在逐年上升。根据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但有的保险企业不注重研发项目的管理,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实务中,一些保险企业对研发项目不进行论证,或项目经论证后发现其不具有创新性、实质改进性,却依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些保险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不完整,基础资料全靠后补;还有一些保险企业未区分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费用,未区分研发与经营共用的人员、设备,导致研发费用归集核算不准确,给企业埋下了很大的税务风险隐患。

  风险点4:手续费未并入佣金支出

  戊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发生佣金支出1.2亿元,扣除退保金后,实际取得保费收入12亿元。同时,戊公司还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代理人的培训费、商业保险费以及实物奖励1000万元。对这部分成本费用,戊公司没有并入佣金支出,也未取得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戊公司应纳税调增1000万元。

  人身保险企业与其他保险企业一样,普遍会通过独立的经纪代理人(主要为个人)出售保险,并向经纪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在实务工作中,保险企业除支付佣金外,还可能会为经纪代理人承担各项费用,比如承担经纪代理人员的培训费、商业保险,给经纪代理人发放各类实物奖励等。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戊公司在佣金之外列支的人员费用,需要并入佣金,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并入佣金或是超过扣除比例,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风险点5:预提费用未纳税调增

  己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发生分红保险产品的保单红利支出15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实际支付,还有800万元尚未支付。对于这800万元的应付保单红利金,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人身保险企业每年年底会有一些预提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尤其是一些特殊的预提性质费用,不能忽略。以分红型人身保险为例,这类保险每年需要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人身保险企业一般会按年计提“保单红利支出”。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保单红利的实际发放日与计提日可能不在同一年度,这就会产生当年计提的“保单红利支出”并未实际支出的情况。此时,企业已计提的应付保单红利,不能在计提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