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预付费卡分为哪些类型?
近年来,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预付费卡,按照种类可以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两类。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多用途卡由于更加类似于金融平台,早在2012年人民银行就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多用途卡的风险进行规范和监管。但单用途卡一直未能纳入监管范畴,客观上也带来了单用途卡的广为应用。当然也自然是问题多多,跑路频繁。
我们今天的分析集中在单用途卡,重点看一看企业购买单用途卡究竟应该取得何种发票?以及存在什么风险。
02、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纳税义务如何理解?
企业购买的单用途卡常见的有油卡、超市卡、各种服务业卡,对于这些发卡单位而言,未真正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为预收账款,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除建筑业、租赁业和房地产行业较为特殊以外,其他行业预收费用暂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到客户持卡消费,真实发生了销售行为,售卡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方正式发生,申报缴税即可。
03、预付费卡发票应如何开具?
既然纳税义务未发生,按道理讲售卡企业不应该开具发票,而应等到正式消费再开具发票或等待消费完成统一开具发票。但实务中买卡企业往往出于简便考虑要求提供发票,很多企业为了售卡业绩提升,也就根据企业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增值税进项的提前抵扣,税务机关不能接受,而且更有甚者,很多超市在以前售卖卡时任意改变开具商品明细,导致众多预付费卡最终以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耗材等名义在购卡企业入账,这本质上是一种虚开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中明确界定了两类预付费卡的发票开具情况,其中单用途卡这样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公告第九条是要求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
同时“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看起来解决了发票问题,实际上给购卡企业带来一个新问题,只能凭借该普通发票入账,万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再无办法取得。必然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损失。
而且这个规定是不是意味着今后预付费卡只能按此开具发票了呢?其实答案是否定的,在文件中在要求企业时用了一个“可”字,而不是“应”或“必须”,这其实告诉企业,你可以按这个方法,也可以另有选择,那么单用途卡究竟有几种发票取得方法呢?
1、按照2016年53号公告要求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入账,所得税正常扣除,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
2、不通过特殊通道,按照正常税率直接交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现在明确规定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暂不开具发票,只提供收据,待将来发生真实销售行为后再分步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购卡企业,至少可以在1和3中进行选择,同购卡企业沟通,避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损失。
04、购卡企业取得预付费卡如何入账?
按照53号公告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只能显示预付费卡,企业如何入账应取决于预付费卡的用途和去向:
1、用于企业自身经营中的购买行为,如加油、办公用品购买、福利用品购买等,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麻烦在于如果超市卡购买了多种不同性质的商品,也应根据销售清单明细进行分割,分别计入对应科目,切不可糊涂入账,避免引发涉税风险;
2、用于赠送行为
如果是促销中的赠送行为,如销售的同时将卡作为赠品,应计入销售费用,由于不是无偿赠送,增值税不应视同销售,也不用代扣个税;
如果是交际应酬中的赠送行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涉及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且还要代扣个税;
3、直接发给员工作为福利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并代扣个税;
4、发给优秀员工或部分员工作为奖励
应作为非货币奖金计入工资薪金,并代扣个税。
综上可见,小小预付费卡,实务中问题不少,从发票取得到据实入账,都需要财务人员谨慎处理,避免出现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