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电信业务收入未按照不同税率分开核算,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业业务种类繁多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企业可能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电信企业分支机构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采取增值税预缴方式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预收款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时可能销售额计算不准确、预收款项未全部纳入、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上销售收入、预收款金额、进项税额等数据填写不准确,存在少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套餐业务收入未合理分摊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信业务或服务打包成套餐提供给客户,并按月收取固定使用费。“营改增”之后,套餐内容涵盖的其础电信业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业务税率为6%,需要按照不同税率进行业务收入分摊,以准确计算各业务事项的应税收入额和增值税税额。具体分摊收入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加大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成比例,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三项
(四)电信企业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未分别核算,适用税率错误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追加电信服务时,未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理划分、分别核算,可能从低适用税率,存在少镦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五)通过手机短信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少计应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可能未准确计算销售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五条
(六)国际业务结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与国外电信运营商合作,互相使用网络、服务等资源,会产生国际网间结算、国际业务技术支撑费、国际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费用的结算。企业在进行国际业务对外支付结算资金时,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
二、企业所得税
(七)赠送货物、劳务(不含积分、电子券)未按规定归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对外赠送货物、劳务(不含积分、电子券),应根据支出的对象、形式,正确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企业可能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广告官传费,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八)手续费及佣金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且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企业可能多计手续费及佣金数额或超限额未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三、个人所得税
(九)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中奖赠送札品。企业对上述情形下赠送的礼品,可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九)、第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十)支付自然人代办点销售手续费、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佣金(含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可能存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中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十一)派发现金网络红包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信企业无条件通过网络向个人来发现金网络红可能朱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九)第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