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财务风险从严肃会计凭证着手

来源:燕园财税 作者:赵耘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是每个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持续抓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财务合规水平、提高防范财务风险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是每个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持续抓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财务合规水平、提高防范财务风险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法,而查看会计凭证又是实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从财务视角看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业务开展合规与否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凭证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要依据的重要地位,也向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执业要求:“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确定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和金额,合法合规地填制作为登记账簿直接依据的会计凭证。”

  但现实财务实践中,纵观已经远去的安然或是仍处风口浪尖的瑞幸等爆出的财务造假事件,追溯起来无一例外地都是从虚假的会计处理开始的,也由此造成财务信息的失真,进而给组织机构及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相关组织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也因此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再看看我们熟悉的企业或所在的单位,但凡被内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关注、质询、整改、问责的问题,都是从财务会计凭证入手查证、核实的,追查结果也是无一例外地存在失真的会计信息、错误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相关会计从业人员,置会计法律法规而不顾,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违背职业操守,未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一味听从“领导”指示,未发挥财务BP的职能和作用,使不合规的业务信息,顺利通过了会计凭证这个财务信息入口,使“财务风险”这个“新冠病毒”得以植入到了企业体内,若不及时得到诊治,或继续植入和繁殖更多的病毒,势必使企业由财务风险逐步延伸或扩大至整体风险,直至走向死亡。

  为此,从实际操作可行性考虑,财务风险管控就应该从严肃会计凭证和财务处理着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起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严肃规章制度执行、强化合规审核的机制,严控财务信息输入源头,以降低产生财务风险的机率,从而降低企业整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