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自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但并无相关文件确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的划分依据。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末,中国内地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以上)数量为262万人,2018-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15%,预计2021年末达296万人。截至2020年末,中国高净值人群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209万元,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4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末,中国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96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中国内地高收入人群数量快速增长,高收入人群通过税收筹划节税的需求日益增加。相应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趋严,高收入人群被认定偷税或者纳税调整的案例频发。
本报告是华税基于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政策的分析研究,结合近年华税参与的高收入人群涉税典型案例编制而成,旨在从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特点出发,揭示高收入人群境内外主要税务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以期为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提供指导和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中所说的“高收入人群”,是指广泛意义上的高收入中国内地纳税自然人,包括高收入人群(如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及高净值人群(如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目录
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及税收征管趋势
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税务案件汇总
三、高收入人群境内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四、高收入人群海外主要涉税风险解析
五、2022年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建议
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及税收征管趋势
(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
1、收入、资产涉及领域广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类型及涉及行业非常广泛。一方面,随着新经济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优质企业被资本市场追捧,董监高、职业经理人与专业人士群体规模持续上升;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新行业的兴起,直播、网红、游戏等行业迅速集聚了大量高收入人士。
上述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除工资薪金外,还有股权、股票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此外,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个人可投资资产品种繁多,包括现金及存款、投资性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境外投资及其他境内投资(如信托、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黄金等)。
2、跨区域分布
一般而言,自然人比法人流动性强,高收入人士的财富分布、收入来源等方面更是具有跨区域、甚至国际化的特点,如许多高收入人士一般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住所、金融投资,经营不同企业等。
在过去,许多高收入人士选择利用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低、区域间或国家间税务机关税源信息不对称进行避税,如利用家族成员转移境内所得、设立离岸信托、离岸账户等。
(二)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趋势
1、税收征管力度逐渐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自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第一次发布专门针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现已失效)以来,其后陆续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机关征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分别从税源监管、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及专项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多方向的指导。
2019年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则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税务部门打击自然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反避税条款属于初步立法,条款设置多为原则性规定,加之高净值人群收入渠道和避税手段多样化,反避税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此基础上,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基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2、税收征管重点关注领域具有针对性
2021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此外,要求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并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并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
3、构建五步工作法,完善对高收入人群监管方法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结了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有力防范化解了一些风险隐患。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精准实施税收监管,部分地区先行提出建设新型税收监管机制的政策,如:
(1)河北省提出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2)江西省提出健全“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3)陕西省要求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
4、借力大数据,税收监管更智慧
相较于企业,个人的涉税交易更加隐蔽。在以往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实践中,存在信息不全面、滞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发现或无法及时阻止个人偷逃税的问题。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及不久后“金税四期”上线,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飞跃式的提升。《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通过为期5年的智慧税务建设,可以做到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
此外,通过境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境内个人所得税APP推广、各部门个人信息联网,越来越多个人信息、境内外资产信息、信贷信息等被纳入税收大数据。
5、结合纳税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税收监管效力
2019年以来,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信用中国”体制建设。根据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在上述个人纳税信用建设的基础上,除了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还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即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税务案件汇总
(一)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涉税案件概况
自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高收入人群的纳税征管问题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领域。特别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加入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纳税征管。
我们以“个人”、“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为关键词,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筛选,结果显示,在2019年-2021年期间,高收入人群涉税行政、刑事诉讼案件合计15件。其中:
(1)刑事案件8件,其中4件涉及股权转让、4件涉及房地产,且案件中高收入个人均被认定构成逃税罪;
(2)行政案件5件,其中3件涉及股权转让,1件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1件涉及房地产,且仅有1件行政案件判决发回重审,其他4件案件中高收入个人均败诉;
(3)行政执行案件2件。
高收入人群涉税诉讼案件数量稀少的原因之一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涉税案件。但是,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必须公开事项,民众通过公开渠道认知到的案件有限,主要依赖于税务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公开或报道。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了一批2019年-2021年非诉阶段的高收入人群涉税大案、要案,供高收入人群参考。
(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涉税案件介绍
1、鲍某“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
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
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
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肖某某合伙企业经营及合伙份额转让逃税案
肖某某是甲合伙制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87.37%,同时也是乙合伙制医院有限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5%。
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肖某某作为合伙人的甲合伙制医院账务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2015-2020年帐载收入9,104.86万元,收银系统实际收入为10,141.22万元,共隐匿少计收入1,036.36万元;同时,肖某某作为乙合伙制医院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
对此,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求肖某某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肖某某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
3、雪梨(原名朱宸慧)和林珊珊偷逃税案
据税务部门披露,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雪梨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
4、吴晓佺等人阴阳合同逃税案
“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系由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四家关联企业组成,2017年8月16日、8月17日,吴晓佺与肖同春等7人分别就上述相关公司同一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系以合计378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为转让对价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方另行签署了转让价款合计为2.691亿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转让双方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后,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吴晓佺与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就“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的行为拟对八人作出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罚款合计1.39亿元的税务行政处罚。
三、高收入人群境内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境内涉税风险概况
在2019-2021年期间,不管是诉讼阶段案件还是非诉阶段案件,高收入人群涉税风险事项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特别是文娱领域或权益性投资持股平台)、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高管个人劳务发放、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等方面。
(二)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构成偷税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9-2021年涉及股权转让涉税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主要存在如下不合规问题:
(1)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
(2)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通过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3)股权转让后未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包括广州、天津、广西、深圳、北京、广东、湖南在内的部分地区已通过发布文件,实施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即先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重点监管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
(3)个别地区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方面专门设立股权转让板块,如广州税务局拓展了“区块链+股权转让”应用系统,杭州税务局推出“个人股权转让‘数智化’分级分类管理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