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均安镇,是国内知名的牛仔布匹和牛仔服装生产交易集散地,有“牛仔之城”的美誉,这里出产的牛仔服装畅销国内并远销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红火的服装生产和外贸活动却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觊觎……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联合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一起涉案金额2.8亿元的团伙虚开骗税案件。目前,以杨某为首的4名涉案违法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
失联企业的猫腻
时间回拨至2019年6月的某一天。这天,第一稽查局接到了上级机关下发的一份骗税案件协查函。函件信息显示,位于广州市的广东G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涉嫌通过“买单配票”方式虚构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线索显示,为G公司开票的上游3家服装企业,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分别为佛山市顺德区S服装制造有限公司、X服装有限公司和F制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S公司”“X公司”“F公司”)。检查期内,这3家公司共向G公司开具了1000多份发票。广州税务稽查部门请佛山税务稽查部门协助核查3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其向G公司的开票业务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接函后,立即对3户疑点服装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进行了分析核查,发现3家服装企业在商品购进和生产经营方面存在不少疑点。
布匹是服装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原材料。检查人员分析这3户服装企业的进项发票信息后发现,企业购进的货物主要是大量的棉纱和牛仔布,而棉纱和牛仔布要经过染色、梭织和洗水等一些特定的加工工序后,才能制作成牛仔成衣布匹并最终用于制衣生产。但3家企业的进项信息中,却没有与这些工序相匹配的加工费用,并且企业也没有任何拉链、纽扣、服装标识等常见成衣加工所用的辅料费用,这并不符合服装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同时,检查人员核查发现,这3户服装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中,没有运输费用,同时未发现企业有购进汽油、柴油的相关费用,这表明3户企业既没有委托运输服务单位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也没有使用自有车辆运送货物的行为。检查人员从广州税务稽查部门了解到,3家企业与G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中却明确约定“运费等杂费由供货方负担”,货流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
此外,检查人员发现,3户服装企业登记注册地址相同,而且企业水电费用极少,也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实地核查时,企业经营处大门紧锁,空无一人,企业所留的联系电话也已无法接通。
结合核查获取的证据和企业异常经营状况,检查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认定3户疑点服装企业向G公司销售女装上衣等业务,是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虚假业务,其向G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第一稽查局迅速向广州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了回函。检查人员认为,3户服装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呈现出特点一致、步调相同等作案特征,其背后很可能存在违法团伙操纵。因此,第一稽查局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络,移交了案源线索,税警双方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共同实施调查。
延伸调查,搂草现“兔子”
在充分梳理前期调查信息的基础上,专案组决定首先从涉案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线索证据,打开调查突破口。
专案组调取了涉案3户服装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以及与企业银行账户有往来的所有个人银行账户数据,结合企业发票开具信息,利用资金流分析软件,进行了多维分析和线索追踪,发现3户涉案企业的账户资金往来和企业日常运营活动,与名为杨某、罗某和陈某的几名人员关系密切。综合前期调查获得的信息,办案人员判断,这几名人员应是涉案企业背后的主要操纵者,而杨某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
违法嫌疑人既然属团伙作案形式,那么,他们手中是否还控制着其他企业呢?
按照这一思路,办案人员结合3户企业的人员情况、注册地、票流信息、办税信息等,实施了延伸调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还有2户服装企业与杨某团伙有关。虽然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各不相同,但调查显示,他们均是杨某的亲属或朋友,而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某。
此外,办案人员在对5户服装企业的下游受票单位进行摸排调查时,发现杨某竟然还成立了一家名为佛山市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外贸企业。D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货物出口贸易业务,截至案发时,该企业已累计获得出口退税近2000万元。
办案人员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调取了D公司近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信息,发现D公司90%以上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均来自于前期核查发现的杨某团伙控制的5户企业中的4户,4户企业累计为D公司开具服装发票金额逾1.5亿元。
延伸调查发现的企业内在关联和票流走向,使一条隐秘的业务链若隐若现。办案人员认为,6户企业均与杨某等人关系密切,且其中3户企业已确认具有虚假经营行为和虚开发票活动,各项线索信息显示,同属一个团伙控制的D公司,存在骗税重大嫌疑。于是,专案组决定对6户企业并案调查。
“忙碌”的空壳企业
税警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对5户服装企业和D公司业务购销往来的真实性,以及D公司服装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实施调查,以查证D公司是否具有骗税违法行为。
由于为D公司开票的上游4户企业中有3户已走逃失联,并且在之前的调查中,已确认企业经营虚假,所开具发票为虚开发票。因此,专案组重点对后期新发现的、杨某等人控制的另外1户为D公司开票的服装企业实施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这户服装企业办公地址虚假,而且没有生产供销能力,其与D公司之间所谓的服装购销业务纯属子虚乌有,其向D公司开具的发票也为虚开发票。
专案组认为,既然D公司上游购货环节的发票均属于无货虚开,那么其出口的货物必然虚假,很可能是冒用他人出口货物实施“配单”骗税。若能查实D公司出口货物的货主另有其人,则可证实D公司骗税的违法事实。
为此,办案人员从D公司大量繁杂的出口信息中,分类筛选整理出45份关单和相关的货柜信息,并多次奔赴广州、韶关、深圳等地,对D公司相关外贸出口业务实施重点外调。
通过对8户涉案报关公司、2户物运公司和3户货代公司实施追踪核查,专案组最终确认,D公司这些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其实是广东省内几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D公司利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配单”虚构服装出口业务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至此,杨某违法团伙“买单配票”的关键证据已经锁定。
随着各项调查证据逐渐齐备,杨某及其团伙操纵6户涉案企业对外虚开牟利、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的违法事实逐渐呈现在办案人员眼前。专案组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各类线索,对杨某团伙,以及涉案企业上游开票企业人员、中间人、涉案货代企业人员等几十名涉案人员进行布控后,实施了收网行动,杨某为首的4名涉案团伙成员及其他涉案人员悉数归案。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专案组出示的铁证,涉案人员对其从事的虚开、骗税等违法活动供认不讳。
经查,以杨某为首的违法团伙从事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涉及金额达2.8亿元。该团伙控制5户服装企业和1家进出口贸易企业,不仅虚构业务,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向其他企业虚开发票,还通过向自己控制的进出口贸易企业虚开发票和与不法货代公司、报关公司合作“配单”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近2000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
【税案评析】
深挖细查违法链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卓伟文
本案是一起假企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例。涉案违法团伙操纵多家空壳服装企业,在对外虚开发票的同时,根据其所控制的另外一家下游外贸出口企业“买单”情况为其“配票”,虚构服装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从近期各地区税务机关破获的一些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看,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链条长等特点,违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更为隐蔽,行为更为狡猾。对此,税务机关在案件核查时,需要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及时识别违法企业,进一步提高查打效能。本案的违法企业识别和违法链条挖掘过程,为稽查部门查办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本案中,办案人员从一宗虚开协查案件的3户疑点服装企业入手,循迹深挖,不断扩线,不仅发现了企业背后的不法人员,而且顺着票流、业务流,一路追踪,挖出了违法团伙控制的5户空壳服装企业和1户从事骗税活动的出口企业,最终将违法分子费尽心机构建的黑色业务链条连根斩断,成功将违法团伙一网打尽。
本案的办案经验表明,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时,要有开放性思维,不能只盯着眼前的信息数据,应在总结涉税违法新特点、新动向的基础上,结合疑点线索,及时对涉案企业人、财、物,票流和信息流进行深入挖掘,开展关联分析和追踪,通过实施延伸核查和扩展调查,及时识别所有隐藏的假企业,为最终彻底挖出违法链条,将案件查透、查实奠定基础。
原标题:牛仔城里的魅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贵添 李果 姚文迟 2022年01月25日 版次:06
2014年2月的案例解析——
服装生产企业逃税百万元的税务稽查案
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深挖细查,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逃税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检查人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将案件查深查透。
案情介绍
某服装生产企业是一家港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将上市,账面财务数据清晰,很难发现问题。该企业投资股东来自境外,每年的利润分配是如何实施的?会不会有问题存在?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红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该企业2008年度到期应向股东支付的税后分利达6700多万元。该企业每年有规律地分配和支付股利,为什么2008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金充足却一直未支付?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继续追踪下去,重点放在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上。
稽查经过
进一步的深入排查发现,该企业将该笔应支付的资金投入到杭州某银行增资扩股,从而使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增加。从形式上来看,股利并没有支付,但从整个分配方案及资金走向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股利没有实际支付给境外股东,而是经股东同意进行了再投资,但实际上相当于已经进行了支付,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采取了避开先汇款给股东、再由股东将资金汇入境内进行投资的过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鉴于该企业的特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应从严掌握政策,应按董事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到期应支付日作为扣缴税款日期。
处理结果
股权转让、红利分配的取证问题历来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税务检查的前沿挑战。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把此类问题确定下来,取证环节非常关键。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正是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取得了全面完整的证据,既有通过股利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红利分配纪要等材料,又有能证明企业实质上已进行了股利分配的证据——企业将大笔资金进行再投资。最终企业接受了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00余万元及相应罚款和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