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市公司收购,自然人股东“大额个税”能否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当前,我国并购重组持续高涨,其中,有关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又尤为人关注,有关股权收购中,税务机关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重点,积极探索征管新机制,强化征...
一、相关案例
近日,华税接到若干起上市公司收购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的税务咨询,焦点均为被收购公司个人股东面临高达数亿元的个税压力,寻求筹划之道。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公开披露的也不在少数,比如:
2015 年 1月 13 日,北纬通信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终止履行与北纬通信重组协议的函》,声明交易对手将单方面终止履行重组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掌盟给出的理由为:由于公司 6名自然人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可预见地将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完成交割”。据悉,2014年6月,北纬通信发布重组方案,拟以约 3.62亿元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六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汇成众邦”)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掌盟”) 共计82.97%股权,2014 年 1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1220 号核准本次交易。
2014年,国投中鲁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江苏环亚100%股权,标的资产预估值为20.50亿元。2015年2月,因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转让江苏环亚61.55%股权需缴纳高达2.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资金来源出现问题,重组进程中断。
二、67号文: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大
根据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 “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而,在实施股权转让时,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在项目暂未获得现金流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便承担了巨额税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按照67号文的规定,转让方除了应将“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该条款意味着,并购中相关对赌协议涉及的收入部分也应一同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将来对赌协议未实现,是否可以退税,则未有涉及。
与一般公司并购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透明,且有明确的公允价值,在征管双方信息完全透明的背景下,被收购公司个人股东税务筹划空间被大大压缩,涉税风险较大。
三、股权架构不合理是根源
产生上述问题源自转让方过于“简单”的股权结构,如果个人股东尽早规划,则可以避免出现当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和公司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不同的,通常对个人采取的是按次征纳,对公司采取的是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公司间接持股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转让收益是汇总到整个收入中去的,如果当期或所在年度有大额成本发生或发生亏损,则会明显降低转让收益,甚至不用交税,并且国家针对公司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从而不必当即缴纳转让税款。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考虑到并购重组多是资源整合、进入新市场的过程,并非“套现”,因此,创业者应适时调整税务架构,未下一步的并购重组做好铺垫,争取最优的税务筹划策略。
四、亡羊补牢,大额个税如何交?
(一)积极争取5年分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基于现实征管的实际,可以带来的好处有二:一是缓解纳税压力,纳税不同于会计报表,而是实际的现金流出;二是带来潜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41号文没有明确5年分期缴纳的具体执行标准,但是无论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推迟一定时间纳税,无疑可以带来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如果税额金额巨大,更不可忽视。
(二)争取地方财政补贴、返还。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征管,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也为地方财政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面临大额个税缴纳的过程中,可以积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争取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返还或补贴,实际中,类似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三)合理确定交易现金、股份支付比例。
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作为“买方”的受让方没有支付给作为“卖方”的转让方足够的现金,则卖方恐面临没有现金缴纳个税的局面,若想达成交易也只有转让方自掏腰包去缴纳了,否则交易势必面临前文所述的搁浅甚至失败结局。因此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以及交易谈判过程中,应对受让方支付的方式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四)对赌协议的处理。
部分收购还会涉及对赌协议,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附加条件的收益,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卖方而言,这一部分“收入”实际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何确定实际收购价格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尽量争取个税“缓缴”。
总结: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订和即将通过,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正式确立,自然人股东的信息将更加透明,并更加严密的被纳入征管范围,华税建议,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的自然人股东,需充分重视交易中的税务风险,并尽早规划,以最大化合法、合理降低税负,并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