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8号 2022年1月26日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材经销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违法事实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4号)查无此公司,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民(电话150*****213)联系未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5排+4号)被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1〕196号)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8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43号208室
联系电话:0991-4666***联系人:张**艾米迪**.***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税稽罚〔2021〕196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材经销部:
经我局(所)于2020年10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号),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向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开具3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862.02元,税额合计8,755.98元,价税合计300,618.00元,且未申报。
经查,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汇入款项后,基本同日进、同日或者几日内转出至个人董某某卡中,资金流向异常;实地查找也无果;且下游企业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个人董某某处购货,货款支付给董某某个人,却从你单位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账、税务主管机关相关涉税证据资料复印件为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