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来源:
2002年2月1日至3月19日,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稽查所根据日常检查的安排,对北京市某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双井所管辖,注册资本:100万元,经济性质:国有经济。经营范围:驾驶员业务、交通安全、机动车辆管理的咨询服务;劳动服务、摄影服务等。员工人数:69人。
企业1999年营业收入25,359,590元,利润总额10,689,211.38元;2000年营业收入22,712,800元,利润总额7,049,973.62元。1999年至2000年已缴纳营业税2,421,100.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77.04元,教育费附加72,633.04元,企业所得税6,203,325.38元,个人所得税30,006.96元,房产税3,3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920元,车船使用税2,700元,印花税3,116元,合计已缴纳税款8,907,638.70元。
三、检查方法:
我们在检查中采用了逆查法、重点检查法,对该企业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缴纳的各地方税进行了检查,并侧重检查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四、违纪事实:
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未纳税问题:
(一)营业税。
该企业1999年至2000年营业税申报收入48,422,005.48元,经审核应税收入48,434,005.48元,其中1999收取车租12,000元冲减了“管理费用”科目,未缴纳营业税,应补:
营业税 12000×5%=6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600×7%=42元
教育费附加 600×3%=18元
合计应补税款66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1999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有误,应按以下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①工资支出超标。该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年末平均职工人数65人,工资支出946,888.28元,税前扣除额65×660×12=514,800元,超标432,088.28元。
②职工福利费超标。企业计提100,353.62元,税前扣除额514800×14%=72,072元,超标28,281.62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超标。企业计提11,010.09元,税前扣除额514800×1.5%=7,722元,超标3,288.09元。
④工会经费超标。企业计提14,066.22元,税前扣除额514800×2%=10,296元,超标3,770.22元。
⑤业务招待费超标。企业支出293,920.48元,税前扣除额(15000000×5‰)+(25503506.32-15000000)×3‰=106,510.52元,超标187,409.96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4,838.17元,企业已调增605,170.63元,应补调增49,667.54元,调减税金66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343,389.55元,应纳所得税3,743,318.55元,已纳3,727,146.08元,应补16,172.47元。
2.2000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标。该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已实际支付广告宣传费8,000,000元,税前扣除额:
广告费 22930499.16×2%=458,609.98元
业务宣传费 22930499.16×5‰=114,65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