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或出租应及时报备,否则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来源:南通地税局 作者:南通地税局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案情简介 甲公司从事饮食连锁店经营,一直遵守税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公司决定交部分分店经营承包给李某。合同约定,李某每年支付承包费10万元,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
甲公司从事饮食连锁店经营,一直遵守税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公司决定交部分分店经营承包给李某。合同约定,李某每年支付承包费10万元,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承包期一年。2014年6月份,当地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李某2013年取得经营收入20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改,李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遂对甲公司追缴税款,甲公司认为自己很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将李某的承包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2013年度李某承包店铺逾期未缴纳的税款应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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