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深圳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集团内关联交易通常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

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集团内关联交易通常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总部企业作为集团的管理与运营中心,应对集团总体关联交易税收风险进行系统性评析,制定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转让定价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第一部分 有形资产关联购销、转让和使用风险及其控制
有形资产关联购销、转让和使用的对象,包括产品、商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有形资产关联购销、转让和使用的交易方,包括境内外集团成员间,境内集团成员间。

风险一:关联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例1:企业将某产品按照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但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该产品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价格为100元,存在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风险。

例2:企业Z按照集团指令,将某打印机产品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为实施市场战略低价对外销售打印机。虽然该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低,但这种以占领市场或带动专用墨盒销售为目的做法,不应影响集团打印机生产企业的合理常规利润,Z公司存在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风险。

例3:企业向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并将生产出的产品销售给该关联企业,账面按购销价格直接抵消后的差额结算,存在未还原抵消交易的风险。

例4:企业无租、租金低于或高于正常租金水平使用关联方房屋或设备的,存在未按正常交易价格作价使用的风险。

风险点:
⒈如该交易属于跨境交易,则面临交易双方所在国与境外国(港澳台地区)主管税务局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企业需要寻找交易双方和各自税务主管局均能接受的交易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避免由转让定价调整所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

⒉如该交易属于境内交易,在交易双方企业所得税税负存在差异、一方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或者一方处于亏损的情况下,被规避税收的企业主管税务局将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反之,如交易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则双方主管税务局原则上均不得进行调整。

风险控制点:
⒈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依据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具体而言,是将集团成员视同独立经营的实体(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将其与关联企业的交易纳入独立交易框架下,结合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评估是否因关联的存在而产生了“应取得而未取得的收入”,产生不正常的利益转移或输送,人为扭曲税源分布。

⒉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目前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6种,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虽然企业关联交易可自主选择采何种转让定价方法,但当该方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将面临税务部门的调整。鉴于每一种方法均有其适用性,应综合考虑实际交易情况、可比信息获取及其可比程度、各种方法的应用范围及条件,选择能够对正常交易结果进行相对可靠衡量的方法。

⒊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是具有举证性质的证明材料,用以披露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交易安排的真实目的、相关利益的划分原则等信息,并对交易合理性进行说明。由于各国相关要求存在差异性,总部企业应统筹考虑全球文档安排,在总部层面就集团交易作整体描述和合理衡量,并在此基础上准备各集团成员文档,在系统评估集团成员转让定价风险的同时,满足各成员企业主管税务局的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 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风险及其控制
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的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的交易方,包括境内外集团成员间、境内集团成员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