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企业面临的十大税收风险

来源:仝铁汉财税 作者:仝铁汉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新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不仅是给企业税制带来巨大的变化 , 而且对合同签订、计价方式、供应商选择等管理问题带来新的挑战,并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一、程序风险...
新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不仅是给企业税制带来巨大的变化,而且对合同签订、计价方式、供应商选择等管理问题带来新的挑战,并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一、程序风险:

新时期企业经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新的规定,加之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出现,税收申报、缴纳等程序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因此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程序、时间和相关资料及时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风险:

纳税人的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率等不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本期应缴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的身份不同,对业务和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加之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应合理筹划纳税人的身份,降低税负和风险。

三、适用税率风险:

很多企业由于涉及很多不同税率的业务,如建筑企业给客户开具发票涉及的税率主要有17%(商品销售)、11%、6%、3%等,宾馆餐饮业主要涉及17%(商品销售)、13%(农产品销售)、11%、6%、3%等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纳税人销售业务中有不同税率的,应在发票中分开、分别列明具体的项目、不含税金额和税率,以免增加企业税负。

四、纳税地点的风险:

增值税企业大部分都是在企业所得地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会出现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这些企业应按照税法要求在不同地点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否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五、合同价款风险:

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且不同的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尽量标明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并注明适用的税率,如果涉及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注明不含税的价款和各自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六、结算方式涉税风险:

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与合同中结算方式相关,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也许没收到客户的款项就要缴纳增值税。税法对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分别规定如下: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或者凭据时;采取预收款项的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商品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情形,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因此结算方式的约定对企业税收风险很大。

七、“四流”不一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或劳务)相互统一,即所谓“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在税务实践中更是强调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或劳务)等“四流一致”,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目前商业社会代收转付频繁出现,四流不一致可能被解读为经济利益往来具有不当行为的嫌疑,易引发商业贿赂风险,尤其在以强化对商业贿赂监管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因此建议企业尽可能通过完善合同以降低风险。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

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应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降低发票风险。

九、进项税抵扣不合规的风险:

税法规定,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主要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上述情形,企业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加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异常票有诸多的规定,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十、供应商管理风险:

为确保本企业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严格、全面的筛选和调查。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应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在对供应商的调查中,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新时期企业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财税知识,掌握最新的财税管理技巧以降低企业税负和风险。

仝铁汉:教授,中国纳税筹划战略理论第一人,长期为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等名校CEO、MBA学员讲授财税课程,担任多家企业独立董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