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大数据下汇算清缴报表填报背后的风险
来源:亿企赢 作者:韩海敏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我是这样理解所谓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的: 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为提高纳税人税收的遵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而对纳税人提供的以及掌握的数据进行分析...
我是这样理解所谓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的: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为提高纳税人税收的遵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而对纳税人提供的以及掌握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疑点问题的征管工具。这是基于我自己学习和理解对金税三期的定义,基本上可以覆盖了金三的基本作用。
在以往的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都会抽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或者你很幸运没有被抽到,但今年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年在北京国税、新疆国税、河北国税、深圳国税和浙江地税进行了试点。首先采用政策风险扫描预警提示服务,所以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质量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能进行比对。根据这样的风险指标和其他的业务逻辑去进行审核。如果你通不过这个监控系统,就会提示纳税人修改或者不修改,并且,税务局可以在后台数据可以进行监控,了解企业初始填写的情况,并利用这些疑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才能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这是我从大环境告诉大家,今年的汇算清缴已经发生了什么变化。
那么金税三期强大的数据功能究竟比对什么,无外乎就是下面几种情景,大家看看是否对你有影响。
第一种:进项与销项的品名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严重背离。上次我的一个国税局的同学问我,一个批发建材的企业,进来的都是建材,但有几张发票开出去的是汽油,而且金额很大。他们内部在争论:这个要不要交消费税?首先我们知道,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这个环节,是在炼油厂出场时。只有一种,就是经营金银首饰,才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如果定性,怎么可能是征消费税呢?因为它应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估计现在已经抓起来了。互联网的今天你出了事情就不用逃,逃到国外也能把你抓回来。
第二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业所得税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年金缴费基础,住房公积金数据是否匹配。以前这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将会发生根本变化。利用国地税信息不对称舞弊将会被彻底终结。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因为以前国地税各管各的,各自用自己的系统。现在国地税都用一套系统,那就是金税三期,数据可以共享了。以前个税报了多少,国税不知道,现在信息已经共享了,没有任何障碍,除非是人的障碍。比如国税的数据,不提供给地税。
中国如果涉及到人的事情,就会比较难弄。但实现国地税数据共享,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要再抱有任何幻想。所以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薪金支出,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都要进行匹配。
第三个,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项目要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便民虚开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公司不是经常开具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发票,并不见得一定有问题。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以自己开具发票。这个项目未必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超经营范围的,开具的发票税务也是认可的。但如果经常性这样发生,建议做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四个,金税三期可能会比对什么呢?你同一家企业,同一个纳税年度,同一个纳税人,一年中如果多次应用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什么叫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处以12,如果你一年中用了多次,它也会进行比对。
第五个,我们会比对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单位是在什么地方开的,与发票上的货物来源地。比如发票是上海开的,但发票上的货物是从北京发的,这样就不对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不一致,这个在金税三期中也可以比对出来。
第六个,现在逐步实行了实名办税,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号号码,对同一个法人,同一个财务负责人,同一个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的,有没有交叉任职的情况。
我有一个做会计的同学,今年过年的时候遇到的,说过年准备好好休息一下。我说你怎么这么忙,他说忙坏了,去年生意特别好,做兼职会计,兼职了50多家企业,招了两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可想而知申报质量。以后实行实名制,你兼职了多少家,税务局完全就掌握了。很快就能找到你,约你过去喝喝茶,聊聊天。
第七个,金税三期可以监控到你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的67号公告,从2015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你这个股权授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的义务。
第八个,纳税申报系统中的销售和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金额是否一致会进行比对。比如说开票系统中开票出来的金额30万,但你申报的时候只有10万,这里面肯定存在问题。
第九个,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主表第13行,上面的数据全部取自于财务报表上面的数据。所以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13行的利润总额不一致,肯定会存在问题。
第十个,会比对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你这个月用了多少电,人家用了多少电,跟你销售收入有一个对比,也会发现一些问题。
接下来基于风险角度对报表项目的填写进行一些辅导。
比如说劳务费、咨询费、佣金和手续费等项目填写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和问题。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取得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刚才我所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说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有关费用要除外。
期间费用作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税前扣除项目,涉及的税费差异调整项目很多,而且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通过与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对比可以得出。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本表的时候应当要小心,规范填报,充分识别纳税填报的要点。本表填报,应确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填报金额,直接取之于申报所属期的利润表。
明细申报项目应反映真实的财务核算信息,如果由于申报不一致的项目,应合并到对应的项目费用中。
接下来我们看工资薪金项目。提醒纳税人的风险有,首先你要检查一下是否计提了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不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它是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你们企业今年赚了1000万,如果说按照权责发生制,你就提1000万,假如说符合国税函2009年3号这个规定,那你企业是不是就不用交一分的企业所得税了?工资一定要是收付实现制,你付了多少工资,我才让你再税前扣多少工资。所以你首先要检查,你有没有计提没有发放的工资。当然,这个工资你在汇算清缴前发放,都是算的。
第二点,我们来看下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都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的第一条,要符合5个条件。其中税务局最容易查你的一条,就是看你有没有代扣过个税。如果没有,就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工资。
第三点,如果你是一个国有企业,你的工资薪金应该由国资委来核定。你看看工资列支的有没有超过国资委或者有关部门对你的核定数额。
第四点,查一下是否有没有计提没有实际发放的职工教育经费。这个不叫发放,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际来列支,实际支出了多少,不需要计提的。计提了也没用,都是要做纳税调整。
第五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也有没有计提,但实际却没有缴纳,这种现象都需要做纳税调整。类似的还有工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这个实际列支的金额,有没有超过以工资薪金为计算依据的扣除性。 我们这样查了之后,你还要注意下,你这些列支的费用,都有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我这里指的凭据,并不单单指发票。比如我刚才说的工资,我们要有工资单,不一定每一个合法有效的凭证就是发票,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劳务费和咨询费。纳税人应当检查列支费用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境外支付的劳务费和咨询费,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是否存在为逃避缴纳税款,超额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劳务费和咨询费。我们现在很多的企业为了避税,都超额地支付给自己境外的关联方。因为境外的关联方都注册在境外的避税天堂里面。
同时还要看一下,你这个是否存在同一个法人主体内部支付劳务费在税前列支的问题。
我们应该检查费用列支是否取得了核销合法有效的凭证。刚才说到了劳务费和咨询费,现在要讲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你看看有没有超过以销售收入为计算基础的税前扣除限额。大家都知道,业务招待费是有双线双限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还有就是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实际发生额的60%,一定要用真实的票据。比如说今年列支了100万的业务招待费,其中有30万都是白条,都没有取得发票,这样你就只能算70万的60%。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有没有存在自产或者外露的资产用于交接应酬。会计核算中有没有做收入成本的一些情况,如果存在,需要在A105010,也就是说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四行,一个是收入,第14行成本,来进行最快相应的调整。同时,要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对业务招待费列支情况进行调整。
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视同销售一直强调收入,现在41张报表中5010报表告诉我们,成本也可以列支。如果100万的工人价值的商品,捐赠给别人,成本是60万,40万需要调增。我想问你,这样调增后就完了吗?
如果你单单这样调增,你会吃大亏的。现在很多税务局都不认可,只有北京国税局认可其他项目进行调整。实际上,多交了税,税务局不会来提醒的。
我们还要检查,有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这是贯穿于整个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还是以票控税,那么你这个佣金的手续费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比如说财税2009年29号,这个文件中规定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能超过规定限额。
这个限额主要有哪些呢?比如说保险企业,这个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不能超过15%,人身保险不能超过10%。这个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作为手续费和佣金,当然,要去税务局开票的。第二个,其他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些税务局很有意思,一看这个文件,他说个人也需要有合法中介机构和合法经营的资格。个人怎么会有呢?是机构一定要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企业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中介资格的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签订但版型协议,也就是说你需要有一个协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佣金。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跟企业或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一定不能用现金,一定要转账。企业会发权益性债券支付给有些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个是冲销溢价的。第三个,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和佣金收录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
第四部分,有些手续费和佣金一定要资本化。如果你这个手续费和佣金是记录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个初始投资价值或初始账面原值,那么就需要通过折旧和摊销来进行分期的扣除,不能费用化,不能在当期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能从直接冲进服务或协议的金额,要如实入账。比如签订合同是1000万,取得3%,30万的佣金。这个佣金手续费是不能直接除掉的,不能说是970万,收入还是1000万,30万作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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