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原本和C公司做生意,即经常销售货物给C公司,当然,价格也是按照正常的含税价格,没有什么优惠。突然有一天,C公司这个客户没有了,B公司来购进货物,但是收货人依旧是C公司。
我们把案件事实继续还原:
原来是:
A公司销售给C,价税合计11700万元,依法报税,由于C不需要发票,所以也没有开具给C发票,但是报税还是报的;
现在是:
A公司销售给B公司,发票也是开具给B公司,货物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了C。
经过调查得知,B公司购进了这批货物后,以11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而不开票也不报,由于C本身就不需要发票,所以当然愿意从更便宜的B处购买,但是油品一样是来自于A公司。
我们对比一下其和票货分离的虚开的区别:
票货分离和虚开的情况下,三流方向均可以完全一样:
资金流:C→B公司(115万元)→A公司117万元;
货物流(直接):A公司:A公司→C;
发票流:A公司→B公司;
那么,我们如何识别票货分离的虚开和应开而未开呢?关键点在于,开票方和受票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即开票方和受票方就发票上所记载事项是否存在设立其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如果存在则不宜作为虚开处理;如果双方均不存在设立其真实的权利义务的意思,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当事人明知不应当如此开票而如此开票的,应作为虚开处理。
以上案例中,识别虚开与否,有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1、产品质量出问题后,应当由谁起诉谁;货款不及时到位,应当由谁起诉谁。
2、B公司销售给C的价格等合同主要条件是否在A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
下面就这个方面的事实谈几个个人看法,以抛砖引玉:
(1)、如果A公司足以控制所谓的“B公司销售给C的主要合同条款”,通常应当认为是票货分离的虚开,但是,A公司仅仅是协助B公司或者帮B公司谈判的除外;
(2)、如果A、B公司之间均不存在设立对应的发票所记载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足以认定为虚开;
(3)、如果A公司获得了价税合计收入之外的额外收益,虚开的嫌疑也非常大。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这种情况下,判断到底是虚开还是应开而未开,最关键的是AB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相对性是在AB之间和BC之间,则为应开而未开;如果合同相对性在AC之间,而AB之间并无对应的合同关系约束,则为票货分离的虚开。
以上观点,仅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以抛砖引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