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不法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后与税局“不辞而别”,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严重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该公告既规范了相关问题,又警示了相关纳税人善意取得或意欲购进虚假发票的行为。
下面小编结合76号公告与相关政策,总结了五大要点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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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什么是“异常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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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号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二)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三)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四)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五)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六)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上述共有6种情形,走逃(失联)企业发生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列为异常凭证的范围。
三、哪些企业会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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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企业取得异常凭证,不得申报出口退税或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核实。
四、如何防范失联企业及“异常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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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1号)明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证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避免遭遇此类企业;
(三)选择诚信守法合作伙伴;
(四)货款通过对公户,坚持“货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原则;
(五)取得进项发票后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
五、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
◤答◢
如果企业自行发现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异常凭证,要进行以下处理:
(一)没有认证抵扣的,暂不抵扣;已经抵扣了的,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滞纳金。76号公告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接受方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请求税务机关核实,及时跟进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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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篇文章您是否有所收获?对失联企业、异常凭证有所了解、有所防范?小伙伴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哦,如果您发现失联企业异常票请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