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技术有限公司、黄宏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192刑初566号
案情介绍:
(原文)2013年2月19日,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与个体户“赵勇”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从“赵勇”处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的橡塑保温板。因“赵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宏伟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多次催促“赵勇”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6月18日,“赵勇”通过快递形式,将销货单位为淮安市洪泽港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024421、00024422)邮寄至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33100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3869.24元。嗣后,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33869.24元。
没想到,出大事了:
2014年2月,税务机关从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追回了抵扣的税款人民币33869.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3869.24元。
2015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宏伟抓获归案。
2016年12月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6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
(原文)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3869.2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宏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判罚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宏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双
欢迎讨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黄宏伟,是否构成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