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风险说来就来,收取专票要擦亮“火眼金

来源:第一稽查 作者:春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成为我国经济业务中最重要的凭证之一。无论是进项抵扣增值税款,还是企业所得税前成本列支,都离不开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1日起,随着《国...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成为我国经济业务中最重要的凭证之一。无论是进项抵扣增值税款,还是企业所得税前成本列支,都离不开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的正式实施,财务人员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擦亮“火眼金睛”!一旦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能面临涉税风险和税收损失。   什么样的企业是“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什么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首先,并不是走逃(失联)企业曾经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次,只有在其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两类特殊情形之一时,所对应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最后,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两类特殊情形包括:一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或者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取得异常扣税凭证的影响后果如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一旦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将面临较大概率的税收损失,除非经核实,上述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根据经营业务的差异,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二是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的出台是税务总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打击少数违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发票制度设计侵害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对广大纳税人来说,加强事前预防、事中跟踪是有效降低增值税风险的应对之策。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要贪图少数违法分子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承受极高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