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快消行业代理商由于业务的需要,同时设立有限公司(应对要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不要票单位及个人),这是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公司那边销售金额较少,而个体户那边销售金额通常大得多,有些甚至年销售额达到数千万元,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贸易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
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也积来已久,根深蒂固!这就是行业特色!当然也是中国特色,个体户大多是这样发家致富的,说原罪也罢,说税收管理不到位也罢,就是那么回事!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经营为主!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在税收征管上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二)纳税申报难规范
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情况难检查
在日常征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困难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依据不足。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稽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进行转移,致使稽查人员难于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处开设银行帐户,难于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
(四)使用发票难管理
由于大多数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二是使用不合法的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普通发票比销制度不够完善。
(五)税收管理员有畏难情绪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这都需要税收管理员认真落实。但撤销一些税务分局后,分管范围更大,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几个乡镇的个体税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层税收管理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双定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
酒类快消行业代理商个体户,同样也具有个体户的一般特征,但是它又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地区一级的代理商,员工少则20-30人,多则百人以上,它们的年销售额动辄上千万元,年销售额几百万元的,那是小弟弟,生存都存在问题!
自营改增金税三期上马之后,对发票的监控越来越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公告要求的是企业,非企业、消费者不用提供,比如: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还有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比如京东)、成品油经销(比如中石油)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还有定额发票也是不需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
但是,快消行业上游企业一般都是大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的需要,也为降低税务风险,不管客户是企业还是个体户、自然人,也不管对方是否需要发票,都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从前,个体工商户购货时,由于不需要发票,上游企业为省事,一般也就不开票,税局也就无法了解个体工商户到底采购了多少货物。现在不同了,上游企业一开发票,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都在国税总局存有电子底账,比如:A商行**年从B酒企购了多少酒,都能统计出来。这下麻烦事可就大了!A商行是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9万元/季以下可以减免增值税。而税局查到电子底账,A商行从B酒企一年的购货金额达到数百万元,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贸易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这时税局有动作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怎么办?等着税局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主动认定一般纳税人?亦或一分为二、一分为三?多申请几个个体户?听一些地区级酒类代理商诉苦,个体户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实纳税,没有搞头,还不如不干了!说句实话以前赚点钱也就是赚的税金!
消费税又在立法,作为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继营改增、资源税、环境税改革之后,消费税改革整体提速推进的窗口已经开启。总体而言,消费税将向着扩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的方向改革。消费税立法改革,关键是调整征收环节,即从生产环节移至零售环节。这对酒类快消代理个体户来讲无疑又是雪上加冰!虽然消费税征收环节是转为零售环节,但代理商无疑是向下面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供货渠道,能不开发票吗?营改增已经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节,同时国家对食品的流向监控也进一步加强。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无疑难度加大!零售商必竟是点多面广,小企业、个体户居多。大家知道,我国是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体制。零售商(主要是个体户)卖给终端客户(消费者)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局要征税,就必须加强上游企业管理,层层上推,直至厂家,用发票串起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票知道货物的流向,看你怎么逃税?这样表面上看,虽然能增加很多税收,但是是否会把大批个体户搞跨了?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动荡?这是国家层面考虑的事,不是我等子民所能想象的!就象这些年,个人网点也没多少人缴税(或缴少量的税),虽然也没有税法规定网店可以不缴税!
酒类快消代理个体户面对金税三期及消费税改革,如何转型?路在何方?拆分,一个个体户将业务拆分成几个个体户,是否可行?从法律本质上讲,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而事实上,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在民事还是行政法律问题方面,也是按自然人处理的,与其他自然人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体工商户被许可了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而已。但是一个人在一个地方(管辖区)是不能办理多份个体营业执照的。有些省工商改革,允许同一公民在不同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申办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拆分,一拆为几或借几个人身份证办几个个体户,这些无疑也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都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加强管理,苦练内功,进行经营模式创新,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然远水不解近渴!国家宏观层面,是否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合理税负,让广大个体户真正能一本账,依法纳税,找到生存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