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6大幕后行为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增值税在缴纳上,实行的是 上征下抵 的抵扣原则,理论上应该不存在虚开这一概念,因为,上游开了票,上游纳了税,下游再抵扣,何来虚开呢? 然而,实际业务中可没这么简单,今...
增值税在缴纳上,实行的是 “上征下抵” 的抵扣原则,理论上应该不存在“虚开”这一概念,因为,上游开了票,上游纳了税,下游再抵扣,何来“虚开”呢?
然而,实际业务中可没这么简单,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揭秘一下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几大行为,希望大家了解后,能引以为戒,照章纳税。
揭秘之一:美化报表下的“虚开”
很多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然而,有些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却不是为了偷逃税款,可能是为了“粉饰”报表,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增企业利润。
例如:A公司将发票开给B公司,B公司将发票开给C公司,C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
倒腾了一圈,谁都没有多缴税,然而,公司的销售收入却增加了,如果价格有变化的话,利润有可能就转移了。
揭秘之二:利用普通发票“虚开”
很多人,以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殊不知,营改增后,可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有5大类:
1、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
3、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4、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
这样一来,个别企业就动“歪脑筋”,利用虚构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
揭秘之三:利用公司注销“虚开”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个别准备注销的企业,如果进项税额存在有“留抵”税额的话,很有可能会在公司注销前,在不产生应缴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外“虚开”一些增值税发票。
揭秘之四:利用富余发票“虚开”
企业在消费环节销售货物,如果消费者是个人的话,很有可能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如:电器、超市、家具等销售企业),而对于纳税规范的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这样一来,企业就会累计大量销售“富余发票”,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对外“虚开”发票创造了条件,将未开发票的收入,“虚开”发票给其他企业,赚取开票费用。
揭秘之五:利用虚假公司“虚开”
部分不法份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发票,然后“虚开”给下游“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当企业认证通过或验票后,将“税费”支付给开票公司,开票公司很有可能将不再进行纳税申报或将已开具的发票作废,不再理会该公司了。
这样一来,当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后(原为180天,现为360天),增值税比对结果就会出现“纳税申报异常”。
很显然“购买”发票的公司,在一年后就会东窗事发,也难逃补税与罚款的噩运。
揭秘之六:利用税收优惠“虚开”
在增值税缴纳相关优惠政策中,部分行业增值税缴纳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软件生产行业、再生资源加工行业、黄金销售行业、风力发电等行业。
这样一来,也给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因为对外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缴纳了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实现“即征即退”。
通过以上的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错综复杂,但总的来说,无外乎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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