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税务争议部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合同是重要的民事行为之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合同是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明纳税主体之间真实发生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企业发生...

编者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重要的民事行为之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合同是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明纳税主体之间真实发生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企业发生一项经济业务,确定该项业务是否缴税以及按照什么标准缴税,不仅只是看企业会计核算或实际操作是如何进行的,还要看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务必事先做好涉税风险防范,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一、经济合同及其涉税问题

 

(一)经济合同概述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经济合同是整个经济活动记载和确认的重要依据,合同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确定、税款缴纳和抵扣时间的确定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问题,这一系列的活动都是围绕着合同进行。对于经济合同来讲,主要面临着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三种潜在风险。其中,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约定不明确,带来质量降低、成本提高、贷款损失、多担费用、早付晚收、追款艰难等潜在的损失;税务风险包括税收发票风险(发票开具不规范、不合法)、税收成本风险(不同的交易形式造成,被对方转嫁造成的多担税款)、被税务处罚风险(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优惠、停供发票、被公告不良)。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纳税义务风险。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到个税缴纳的问题,一旦双方签订合同,纳税义务就基本确定;(2)纳税时间风险。主要涉及到递延纳税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3)税收发票的风险。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长期以来实行“以票控税”的模式,发票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实务中重要的有效凭证;(4)关联交易的风险。企业常常通过关联交易方之间的交易来转移利润,企图少缴或不缴税款;(5)税收成本的风险。不合理的经济安排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二、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涉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资金未到位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作出进一步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3、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不动产投资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资的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增值税的风险;二是土地增值税的风险;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增值税风险

 

“营改增”之前,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尚未明确。但根据“营改增”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税制改革理念,对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应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此项优惠。在2015年,关于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出现较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了四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即(1)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文第八条同时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企业所得税风险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税收风险是未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

 

1、采购未取得发票风险

 

我国目前税收征管过程中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开具和取得发票成为购销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列支都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虽然发票并不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但是企业一般在经济业务中如果未签订购销合同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今后就很难再取得其他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将极大地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成本,甚至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被处罚款的风险。    

 

不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发票,购货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应取得相应发票,否则不能抵扣。

 

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企业采购人员由于税务知识的欠缺,往往只关注合同的价款,却很少关注到合同价款是否属于含税价款(增值税)。含税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和抵扣税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对合同价款中是否为含税价格应予以注明。为防止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由于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等信息,以便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据此,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增值税,延期缴纳将会带来上缴滞纳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