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税收风险的问题与年底自查的12个事项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一、个人股东注意,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小心有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

  一、个人股东注意,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小心有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股东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

  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账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如果股东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账资金转到个人账,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附年底财务自查的12个事项

  1、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6、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销售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8、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1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PS: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初步实现了税务征管的信息收集、数据比对、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标准化,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以上12项同时也是税务查账的重点方向,财务人员自查时万万不可掉以轻心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