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王永冯
●原任职务:河南省南召县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
●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判决结果:2017年10月26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处王永冯有期徒刑六个月。
●犯罪事实:南召县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王永冯等人在外调取证期间,多次接受华美力、休司顿、鑫科利三家公司负责人张某等人的吃请、旅游并收取对方给予的红包现金,对张某提供的假海关证明予以认可,并隐瞒华美力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事实,并未向公安机关移交此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00余万元,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我于1996年从部队退役后,被安排到南召县国税局工作,从一名普通税务工作人员一步一步干到该局稽查局领导岗位。20年来,我一直恪尽职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开拓创新,努力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局党组看到我能吃苦、有才干,便给了我更重要的位置去展现才华。2016年4月,组织上把我从该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提升到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南召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腹地,税源大都集中在电业、烟草、金融、矿产、建材等行业,进出口贸易稀少,是国家级贫困县。在我走上领导岗位后,在一退休领导的介绍下认识了张某,她自称华美力、休司顿、鑫科利三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她穿名牌、喝名酒、开豪车,大肆炫耀公司的经济实力,还经常邀请我喝茶、吃饭,接触时间长了,我的思想放松了警惕,渐渐地把她当成了朋友。
2016年10月14日,当我接到南阳市国税局对这三家公司涉税问题的风险派单后,我和同事对这三家公司稽查时,发现这三家公司虽然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却是“一套人马”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办公。2016年10月23日,我和同事到广州、青岛、防城、新港等地海关外调取证,考虑到张某是我朋友,且可靠、可信,便告诉了她“国税局对她负责的公司税务稽查的事”。得到风声后,张某赶紧乘机赶到广州,见到我向我保证公司没有任何税务问题,并称要帮我们到海关外调取证,安排我们吃喝玩,还给了我5000元红包。
我想到刑法受贿罪3万元的立案标准,认为这5000元不是什么大数,也没有人知道,够不上受贿犯罪,下不为例就行了;又想到不用费功夫调查取证,还有时间外地游玩,可以好好放松放松,就这样我心存侥幸,自我安慰,接受了吃请玩乐,也接受了张某给予的8份海关证明。
2016年11月初,我收到江阴海关发送的华美力公司取得的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得知华美力公司涉嫌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但我自觉收了钱财,接受别人吃请玩乐,就要为人办事,便有意识地徇了私情将此事隐瞒,偏袒张某负责的公司,一次次地紧张,一次次地自我原谅,我的思想在罪恶的泥潭中挣扎。
2017年3月,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接到省公安厅对南召县休司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查处的通知后,对华美力、休司顿等三家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同时查出张某给予的8份海关证明系虚假证明。
2017年5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我立案侦查。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我才猛然醒悟,才知道自己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我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抛到脑后,不闻不问,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操守和底线一旦失守,给国家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终将会等来算总账的一天。可是,我已经不能回头。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