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和异常发票的处理方式建议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会计小强 明明认证通过了,也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昨天接到国税局通知我们有一份认证后失控发票,让补交税款并已移交稽查;另一份 属于失控异常发票,让做进项税额转出。这咋...
会计小强   “明明认证通过了,也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昨天接到国税局通知我们有一份认证后失控发票,让补交税款并已移交稽查;另一份 ‘属于失控’异常发票,让做进项税额转出。这咋整”?   国税小嫚儿   失控发票和异常发票形成原因不同,处理也不同,且看本文详解。   案例   相信大家对这样的野广告是屡见不鲜了吧?不但有电话,还有二维码。花很少的钱,就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划算”又“快捷”!果真如此吗?    目前,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告别以往那种套号假发票模式了,往往是注册成立商贸企业,在短时间内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买票方认证通过后,收到约定钱款,随即走逃,注册公司也就成了非正常户;还有的虽不做“一锤子买卖(开具发票不申报)”,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目的。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不同应对措施,我尝试把上述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为“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和“属于失控”异常发票,并分别介绍一下应对措施及后果。   1何为“认证时(后)失控发票”?
  要弄清“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先来看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了解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双向比对功能原理及税务处理。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由发票发售岗位依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为防止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明确规定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才能按照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   双向比对功能原理: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税务处理:发现“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收救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2、《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2何为“属于失控”异常发票?
  要弄清这个问题,也先看两个文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印发)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属于失控”发票与“认证时(后)失控”发票不同,前者不一定没报税申报,但后者一定是没报税申报。   “属于失控”异常发票的采集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税务处理: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编后话   上游(开票)纳税人走逃(失联),下游(受票)纳税人不得抵扣相关进项,乍看起来有失公允,也许会累及正常业务,但有必要提醒受票方:如果你们取得这些发票是通过开头的野广告推销取得的,那就是恶意取得抵扣凭证,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要被充斥在各QQ群、微信群里及街头的小广告所诱惑:什么“本公司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再付款”等,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近几年,税务部门在“互联网+税务"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的功能不断拓展提升,电子发票、数据共享、涉税大数据、涉税云服务、移动办公等重点行动计划正在稳步实施,结合现有税务信息后台核心系统,涉税大数据驱动型的管理创新机制逐步形成,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奉劝广大纳税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莫以身试法,从事“买票”、“卖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否则,轻则受到税务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搞好企业经营,最根本的还是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千万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触碰法律底线。须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