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的“雷”,您踩到了吗?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中道财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看似简单的法规修改,却牵连着一系列的变化。稍不注意我们就可能会掉到坑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有关投资款的几个财税雷区,防患于未然 雷区一 没有...
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看似简单的法规修改,却牵连着一系列的变化。稍不注意我们就可能会掉到坑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有关投资款的几个财税“雷”区,防患于未然……
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企业还未收到投资款,就先根据注册资本,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可以?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被认为存在账外经营的税收风险;而且对股东个人来说,有可能被认为从企业借款,存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正确的处理:
在认缴登记制下,企业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
资金没有实际投入,不做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有很多会计认为成立了企业,有注册资本,即使没有实际注资也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观点你认同吗?
正确的处理:
资金没有实际到位,账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没有金额记载,无需缴纳印花税;
实际收到投资款时,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如果企业对未收到股东的投资款在会计上“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存在提前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雷区三没有收到投资款,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在税前作了扣除
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在没有收到投资款时,将发生的借款利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扣除。告诉你又做错了!!!
正确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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