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1. 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条例第四十二条只明确了基本税前扣除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到目前为止有效的特殊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高比例税前扣除规定;二是部分特殊企业的特定项目可全额扣除。
(一)8%高比例税前扣除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总结:以上是对两种特定类型的企业(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给予了年度高比例税前扣除规定。
(二)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规定: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航空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电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三、涉税风险提示: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准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入其中。例如: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等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单独核算,实际上一般企业只需要在短期薪酬下面单独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即可,特殊性企业还要设置三级或更多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上面提到的软件、航空、核电等企业。
3、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不准确,可能导致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准确。计算扣除比例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的税收金额。例如:企业认为是合理的工资薪金,但税务检查时却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4、企业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别忘了要调增处理。
5、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扣除比例应由8%调整为2.5%。
6、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这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要全额调,不得参与比例限额扣除。例如:企业发生职工培训费没有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只取得了收款收据。
7、特殊类型企业的全额可扣除的职工培训费必须单独核算,该类企业就会同时存在按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全额扣除的特定项目职工培训费用,一定要单独分别核算,不能混淆,否则只能全部按比例限额扣除。
8、当年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有可能产生时间性差异,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