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虚开税海,更是奇闻百出。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关于收入的。
案情是这样的:盛升公司和金川公司约定,由金川公司卖货给神华公司,然后由盛升公司开票给神华公司。同时账上神华转款给盛升,然后盛升再转给金川。结果被查到,刑事判决认定盛升公司没有实际卖货情况下开票给神华公司,属于虚开专票。
这也没什么,奇就奇在,接着税务局又按照盛升申报的收入核定了企业的所得税。这时候,企业就不同意啦,反驳说,我一共申报1000万的收入,可里面有300万是被你们认定为虚开,是没有货物销售的,既然没有货物销售,交易压根是假的,我企业本身也确实没有实打实的收入,那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该算收入,核定时,就该把这收入给我挖掉。
于是,企业就提起复议诉讼啦,结果,一审法院肯定是判了企业胜诉,然后税务局就上诉,二审企业败诉。
败诉理由也很充分,法院认定,你盛升公司收了神华公司货款,又主动申报了收入,所以税务局按你申报的收入核定,没问题。
现在,问题来了,一方面,法院认定,你没有货物交易,你这是虚开。按这逻辑,因为没有真实的收入,转账也是假的资金走账,那按理就不该作收入才对。另一方面,法院又认定,你该做收入。
要知道,按我们正常人的逻辑,要么,企业交易假的,不应作收入,要么,企业交易真的,作收入。可结果,怎么就成了既认定企业不应作收入,又认定企业该作收入呢?
一方面,增值税上,你认定人家这是假的,没卖货,不该作收入,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上,你又认定人家是真的,该作收入。说白了,两头好都占了,企业是两头苦都吃了。
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点呢?事实上,这个案子,从根上分析,如果在交易架构上认定是金川卖货给盛升,盛升再转卖给神华。最多是金川公司少计收入偷税,而不是盛升虚开专票。则很明显的,这时候再认定盛升公司作收入,没任何问题了。
根子上,还是虚开认定有问题,现阶段的虚开认定,基本上只要当事人口供承认,就没有翻案的,当然这和现阶段虚开方面专业税务律师少也有关,但同样和法院一惯以来的刑案听检察院的有关。而委托一名专业的税务律师,有时候,往往能让一个表面的有罪,最终还本清源,认定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