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

  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无偿提供借款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

  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无偿使用员工汽车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

  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

  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