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风险评估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有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通过实地调研和系统分析后,发现大部分滞留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这里不考虑违法原因而产生的滞留票)。
滞留票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有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所有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销项税额,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很多企业取得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就没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中认证抵扣,也不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申报,而是直接将进项税额记入相关费用或成本类科目。
举例如下:某企业当期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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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仅根据税法的规定,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职工福利费54150
管理费用——业务费38000
固定资产——燃气灶具28000
贷:银行存款120150
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会计既未在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认证抵扣,也未在账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更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这就产生了5份滞留票,不仅给未来的税收风险评估留下了疑点,也给未来的风险解除带来了较大的人力成本。
企业财务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该企业当期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发票并支付货款:
借:职工福利费46282.06
管理费用——业务费32478.63
固定资产——燃气灶具23931.62
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17457.69
贷:银行存款120150
(2)当期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57.69
贷: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17457.69
(3)因为上述金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职工福利费7867.94
管理费用——业务费5521.37
固定资产——燃气灶具4068.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457.69
次月,在填报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附表二“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栏填列本期论证相符的进项税额,同时将上述不得抵扣的金额在该表的下方“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填列。
上述账务处理,既遵从了税法的规定,没有抵扣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中显示了收票方已收取该专票且认证,同时又按照会计规定正确核算了企业成本。 |